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进一步加强存续期信息披露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

发布日期:2016-04-15    浏览次数:2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省属已发债企业、有关企业债券主承销商:
  为维护债券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权益,尽全力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进一步加强存续期信息披露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837号),现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立即组织辖区内(含扩权县)企业债券发行人开展2016年度债券本息兑付风险自查工作,各发行人分别形成自查报告,由市(州)发展改革委于4月12日前统一转报我委。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偿债资金来源情况;(二)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是否按募集说明书约定向偿债专户归集并划转偿债资金;(四)重要商务合同履约及应收账款回收情况;(五)按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
  二、请各省属已发债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自查内容开展2016年度债券本息兑付风险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于4月12日前报我委。
  三、请有关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督促发行人做好募集资金使用、偿债资金准备、偿债账户管理工作安排,并于4月15日前对发行人本息兑付资金准备情况进行核查,形成风险核查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送我委。
  四、我委委托市(州)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含扩权县)企业债券本息兑付工作承担监管责任,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应指派专人负责存续期偿债风险排查工作,建立偿债资金账户管理抽查制度,定期开展辖区内企业债券偿债资金账户管理情况的全面排查,对发行人出现重大经营困难等可能影响债券兑付事项及时掌握并向我委报告。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企业债券发行人2016年度本息兑付资金准备情况、监管银行对偿债资金账户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形成区域风险排查报告,于4月12日前报我委。
  五、企业债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要按照发改办财金〔2016〕837号文有关要求严格认真履行信息披露责任。
  六、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和企业债券各发行人、主承销商、监管银行要认真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债券偿债提醒报告制度的通知》(川发改财金函〔2015〕311号)有关要求,切实建立健全偿债提醒报告制度。我委将于近期对各相关主体建立和执行企业债券偿债提醒制度、偿债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市(州)发展改革委、发行人不按要求执行企业债券偿债提醒报告制度的,在债券贴息、后续发债等方面将不享受支持政策;主承销商、监管银行不按要求执行企业债券偿债提醒报告制度的,将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进行通报,供拟发债企业今后选择有关中介机构时作参考。 
  特此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6日


来源:财政金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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