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5月4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4年5月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修改
1.删去第十六条。
2.将第二条中“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修改为“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3.将本办法中“市交通港口局”均修改为“市交通委”。
二、对《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的修改
删去第九条。
三、对《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的修改
1.删去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2.将第三十条修改为:
长途运输液化气的,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槽车。
3.将第五条中“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修改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4.将本办法中“市建设交通委”均修改为“市建设管理委”。
四、对《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修改
1.删去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将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印章刻制”均修改为“公章刻制”。
3.将第七条及其条标修改为:
第七条(公章刻制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公章刻制经营场所及刻制公章的设备;
(二)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三)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4.将第八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经营公章刻制业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
(一)被吊销《许可证》的经营公章刻制业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自被吊销《许可证》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国家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