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
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号)有关要求,以及财政部对我区清理整顿财政专户整改情况检查提出的处理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提高社会保障补助资金运行效率,现就撤销在人民银行国库开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撤销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开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该专户撤销后,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直接拨入财政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
二、自治区财政厅对于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市、县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采取专项调度,不再拨入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开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三、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库应协同做好专户撤销和余额划转工作。财政部门应向人民银行国库提交撤销账户的申请、文件依据以及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款凭证,人民银行国库据以办理专户余额划转以及专户撤销手续。专户的余额转入该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开设的地方财政库款账户(271科目)。该项工作应于2013年1月31日前完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