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业〔2016〕36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水产、畜牧)局(委):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5〕11号)精神,从2015年2月24日起,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为做到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我省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工作程序,现印发《四川省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实施办法》、《四川省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四川省兽药GMP检查员选派规程》和《四川省第一届兽药GMP检查员名单》,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农业厅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