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6日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优化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试行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负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原则)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用平台)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承担市信用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归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等服务。
第七条(信息目录)
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组织编制并公布。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向市信用平台提供信息,并制订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提供、使用的相关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