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8    浏览次数: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保障校车安全事关中小学生和幼儿的生命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事关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建立规范的校车管理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强化公共服务、建设平安河南、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切实把规范和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摆到重要位置抓紧抓好,为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为校车安全运行提供保障。要建立政府负责,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确定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问题。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工作情况,通报校车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信息。

  三、规范校车使用许可审批

  省辖市、县(市、区)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及时地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核工作。教育部门要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在材料齐全合格的基础上,注重审核校车开行的必要性、可行性是否符合《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使用协议、安全责任书等进行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检查车辆座位数、核载人数和校车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配备以及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等情况。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运输资质进行审核。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省辖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部门要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部门要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政府。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自收到教育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严格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严格审批校车驾驶资格,切实把好校车驾驶人准入关。同时,要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严格开展年度审验,监督校车驾驶人认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要严格按照校车驾驶人员从业标准选用驾驶人,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准驾驶校车。

  五、合理设置校车行驶线路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校车运营方案联合进行审核,并将校车运营方案作为校车使用许可的重要条件严格把关。教育部门要综合考虑学校分布、需要乘车的学生数量和住址、学生作息时间安排等因素,对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设置等进行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交通安全状况等进行审核;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道路、交通设施和标志标牌等进行审核。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

  教育、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校车行驶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对确实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要提请当地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及时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并设置限速标志、警告标牌,为校车通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要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校车在公共交通站点停靠的,要设立相应的预告标识、停靠站点标牌。

  六、切实加强学生乘车安全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有关通行的规定,结合本地校车出行时间、线路,科学安排部署警力,特别是在车辆出行高峰时段,要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确保校车优先安全通行。要加强对校车的监督检查,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机动车并强制报废,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以及校车超速、超员的,要从重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原因,不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校车的,要依法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校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监控平台,实时监控校车运行和学生乘车安全,实现政府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共享校车监控信息。

  七、切实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生、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并组织、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指导配备或者使用校车的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和随车照管人员,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要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使其增强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出车前对车况安全性能进行检查、上下车清点人数、相互监督提醒纠错等要求。

  学校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强化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教育引导学生及家长养成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自觉抵制不文明交通行为。

  八、编制校车服务方案

  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校车服务方案。县级政府要在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我省设定的过渡期限确定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步骤。要通过适当方式充分听取群众对校车服务方案的意见。校车服务方案经省辖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专业化和集约化。

  九、确保过渡期校车安全

  我省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非专用校车使用过渡期为4年,即从《条例》施行之日起至2016年3月。在过渡期内,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本通知下发后,拟新购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现有的非专用校车在过渡期内要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定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确保过渡期校车安全。

  各省辖市、县(市、区)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对正在运营的接送学生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对照《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条件、驾驶人资格条件,对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严格检查并登记备案,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校车驾驶资格;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停止接送学生,并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学生上下学安全乘车问题。对在2012年7月5日前未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校车驾驶资格的,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规定,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全部办理完毕,否则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各地可根据《条例》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办法。

  各省辖市要在2013年2月底前将本地分县(市、区)的校车服务方案、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以正式文件报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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