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09    浏览次数:3

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立即停产整顿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19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通知》(云安发电〔2014〕1号)等文件精神,为稳妥有序地推进全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按照省政府领导要求,现将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程序

  (一)煤矿恢复生产和恢复建设工作程序

  1.开展自检自查。在煤矿恢复生产或恢复建设(以下简称复产复建)前,必须进行认真、彻底、全面的自检自查,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严格落实限期检查、排除隐患、签字背书、落实责任的管控措施。

  2.上报复产复建申请。煤矿整改完成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后,省属煤矿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复产复建申请,由其组织检查验收;其他煤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向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复产复建申请,由其组织检查验收。

  3.组织检查验收。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制定的复产复建方案和层级管理的原则,实施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由煤矿矿长、法定代表人、省监狱管理局或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层层签字背书,建立安全档案;市属及其他国有煤矿由煤矿矿长、法定代表人、煤矿所在地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州(市)长签字背书,建立安全档案;其他县(市、区)煤矿由矿长、法定代表人和煤矿所在地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煤矿所在地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建立安全档案。

  4.恢复生产和建设。煤矿按照《云南省煤矿复产验收确认表》、《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复产验收确认表》、《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复产验收确认表》(以下简称《复产验收确认表》)或《云南省煤矿项目复建验收确认表》、《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建设项目复建验收确认表》、《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建设项目复建验收确认表》(以下简称《复建验收确认表》)所确定的流程逐级上报签字确认,颁证部门根据《复产验收确认表》或《复建验收确认表》变更或办理证照延期后,方可恢复生产和建设。

  (二)整合重组工作程序

  1.申请煤矿企业注册登记。只涉及企业兼并重组的,整合主体企业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组建企业(集团)公司的工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采矿许可证变更及延期等相关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申请煤矿采矿权变更手续。已确认单独保留,且不扩大矿区范围、不扩大煤矿生产规模、不变更煤矿主体、相关证照不在有效期内的,依据《复产验收确认表》办理证照延期手续;整合重组、改造升级煤矿涉及扩大矿区范围的,由整合重组、改造升级主体煤矿(采矿许可证已到期或即将到期)在2014年底前办理2年有效期采矿许可证,对涉及扩大矿区范围的同时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手续;转型升级仅涉及扩大生产规模的,由煤矿企业在2年内依据改扩建、机械化改造批准文件依法完成相关申报资料后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生产规模手续。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手续的整合重组、改造升级主体煤矿,要在采矿许可证2年有效期内依法完成相关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的编制评审备案及有偿出让等手续。

  3.组建机构配齐人员。整合重组主体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领导班子,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管理和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改造升级工作程序

  1.履行项目建设审批程序。经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确认的整合重组、改造升级煤矿项目,按照云政办发〔2014〕32号文件规定:其项目核准、项目设计、开工备案和项目验收等有关工作,按照“谁审批、谁核准、谁批复、谁备案、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按属地由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但州(市)不能下放到县(市、区);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项目,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新建、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前,必须取得项目安全核准。

  对于在云政发〔2014〕18号和云政办发〔2014〕32号文件出台前30万吨/年及以下的部分煤矿项目,省级部门已部分开展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验收及项目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的,仍然有效,未完成工作按照云政办发〔2014〕32号第七条关于分级管理的规定,由州(市)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延续完成后期审批、验收及批复工作。

  2.完善机械化改造项目的相关工作。经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确认的机械化改造项目和整合重组技改项目,要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的意见》(云政发〔2013〕163号)精神,按照云政办发〔2014〕32号及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开工备案和项目验收等有关工作。

  对于已完成现场验收的机械化改造项目,应按照2014年6月9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会议纪要要求,按规定进行报批,达到验收条件进行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复验,并按照云政办发〔2014〕32号文件第七条关于分级管理的规定取得验收批复,并办理相关证照变更后,方可进入复产程序。

  3.完成煤矿建设和生产手续。经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确认的煤矿项目,要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程序,取得煤矿项目开工备案回执后,方可实施建设;取得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并办理变更相关证照后,方可组织生产,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四)关闭退出工作程序

  1.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要于10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关闭矿井名单。

  2.省人民政府根据各州(市)、各单位上报的关闭煤矿名单在省级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

  3.关闭煤矿名单公告后,各级煤矿证照管理部门应及时(吊)注销关闭煤矿证照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直接关闭煤矿(因死亡事故关闭的矿井除外)的行政处罚不再执行。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煤矿的监督管理,杜绝关闭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4.由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个煤矿一个专家组、一个关闭方案、一个责任部门的标准制定关闭煤矿实施方案。

  5.每年10月底之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关闭煤矿“六条标准”对当年关闭煤矿实施关闭。要构筑永久性关闭标志,完善关闭煤矿的档案资料,并存档备查。

  6.由各州(市)人民政府于每年11月30日前,严格按照关闭标准对当年煤矿关闭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各地关闭煤矿任务按时完成,关闭煤矿关死关实,并将关闭验收情况报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专门督促检查。

  二、严格验收标准

  (一)复产验收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1.煤矿有关证照不全或过期的(经转型升级方案审查确认后,属于复产复建范围的,可以先进行复产复建验收,并按要求完成《复产验收确认表》或《复建验收确认表》签字背书后,办理证照变更或延期);

  2.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中明确规定的15种重大安全隐患或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之一的;

  3.存在非法承包、转包的;

  4.安全质量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的;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未落实到位的;

  6.水患严重矿井的防治水制度不健全、机构人员不落实、水文地质资料不完善、水患情况不清楚、探放水措施和装备不落实的;

  7.未严格执行图纸交换制度的,矿井图纸与实际不相符的,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的;

  8.矿井未配齐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并持有安全资格证,且存在在其他煤矿兼职的;未配齐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和种类配备不全或未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未经过全员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未按规定完成煤矿工人和新工人教育培训的;

  9.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机电设备、工艺和支护材料的;采煤工作面未采用后退式壁式等正规采煤方法的;

  10.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各项制度的;

  11.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建设完成,或未投入使用的;

  12.未实现煤矿双回路供电的;

  13.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和种类未配齐,运转不正常、不能向县级监管平台传输数据的,局部通风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有微风、无风作业和循环风等现象的;

  14.矿井一级和二级负荷机电设备使用不正常,安全装置不全、失效,井下电气设备有失爆现象,或井下使用无煤安标志的机电设备的;

  15.未经逐区域、逐煤层、逐巷道、逐密闭全覆盖、不留死角检查,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区域或作业点的;

  16.重大安全隐患未治理完毕的;

  17.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复建验收标准

  煤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一律不得恢复建设。

  1.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全,过期或失效的;

  2.未严格按批准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建设工期过期未及时按规定延续建设工期的;

  4.新建煤矿项目施工队伍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

  5.未落实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主体的;

  6.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

  7.未经逐区域、逐煤层、逐巷道、逐密闭全覆盖不留死角检查,或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区域或作业点的;

  8.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现象的;

  9.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中明确规定的15种重大安全隐患或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之一的;

  10.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关闭煤矿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规定,关闭煤矿“六条标准”如下: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煤矿决定。关闭煤矿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意见,关闭完成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公告中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完成关闭时间等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并与关闭煤矿一一对应。

  2.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注(吊)销时间要在颁证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

  3.停止供水、供电;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清理收缴民用爆炸物品。

  4.拆除设备,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为确保相邻矿井安全予以保留的井筒和整合后技改矿井需要再利用的井筒除外)。

  5.矿山环境治理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6.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要完善关闭煤矿的档案资料,要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矿井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关闭煤矿影像等相关资料逐矿整理成卷,存档备查。

  三、做好相关工作

  (一)明确复产复建范围

  经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确认的保留煤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开展复产复建工作:

  1.转型升级方案确认为不进行改扩建、机械化改造和整合重组,且单独保留的煤矿。

  2.转型升级方案确认原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上(不含9万吨),需要进行改扩建、机械化改造和整合重组,但能够区分生产、建设区域,或2个区域不相互影响的煤矿。

  3.转型升级方案确认的建设规模与取得开工备案回执建设规模一致的新建、改扩建、机械化改造项目。

  (二)做好复产复建的相关工作

  1.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确认的转型升级方案。对转型升级方案未予确认的煤矿,要协调督促,及时修改完善转型升级方案尽快上报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确认;对转型升级方案已确认保留的煤矿,应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各产煤州(市)、县(市、区)要成

  立州(市)长、县(市、区)长任组长,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州(市)、县(市、区)实施转型升级方案和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要成立局长、董事长为组长的实施转型升级方案和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实施转型升级方案和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领导,组成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组,由相关部门熟悉业务的人员组成,聘请煤炭行业有关专家参与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负责煤矿复产复建验收日常工作。

  (2)制定复产复建方案。结合本地区煤矿生产规模、灾害程度、安全管理水平等情况,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整改、复产、复建和验收工作方案,并明确煤矿企业应做好的复产复建相关工作,确保煤矿整改、复产、复建和验收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3)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各产煤县(市、区)政府,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要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煤矿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矿长参加的大会,宣传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方案、煤矿复产复建程序、标准和要求,安排部署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4)加强煤矿复产复建期间安全监管工作。在煤矿复产复建期间,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专人驻矿盯守和暗查巡查队伍,采取突查夜查、明查暗访和及时核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坚决防止未经验收同意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和建设。

  2.煤矿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1)完善机构人员。煤矿申请启动安全隐患排查之前,必须按规定配齐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并持有效证件。成立由矿长任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下设若干个专业组,各专业组的人员组成和负责人、任务、工作要求等必须明确并细化。

  (2)制定工作方案。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煤矿必须制定详实的复产复建工作方案并严格按规定报批。

  (3)组织好全员培训并持证上岗。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重点学习煤矿安全知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岗位责任制》及《技术操作规程》、开展警示教育等,进行分工种的针对性和应知应会专业技能培训,并必须经州(市)或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工种组织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严禁煤矿随意安排工人转岗作业。

  (4)恢复矿井通风。煤矿首先对地面内、外部供电系统线路、防雷电设施、主要通风机、风井主控风门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检修,保证供电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和主要通风机运行可靠。已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行的矿井,要制定启动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恢复矿井通风。

  (5)做好入井侦察。煤矿在复产复建之前必须进行入井侦察。入井侦察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方熟悉井下情况的管理人员带领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入井侦察前,煤矿必须向专业矿山救护队提供真实的矿图、介绍停产前后矿井有关情况,专业矿山矿山救护队要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会同煤矿制定入井侦察方案,若发现存在煤层自然发火征兆、水患调查不清、存在水害威胁、巷道全断面堵塞等情况,严禁入井。

  (6)排查治理隐患。煤矿根据入井侦察情况,对井上下各系统、各环节等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原则对隐患进行整改治理。

  (三)严把复产复建验收关口

  1.煤矿企业根据本矿实际情况制定《煤矿隐患排查及处置工作方案》后,按照管理层级或隶属关系向州(市)、县(市、区)或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复产验收办公室提出隐患排查整改申请。

  2.煤矿隐患排查整改完成后,按管理层级或隶属关系及时向州(市)、县(市、区)或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复产复建验收领导小组提出复产复建验收申请。

  3.州(市)、县(市、区)或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复产复建验收领导小组在收到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申请5日内,安排验收小组对煤矿井下所有区域、所有巷道、所有密闭进行全覆盖检查,不留死角,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小组要作出明确的验收结论。

  4.经验收合格并层层签字的煤矿,办理相关证照的变更或延期后,方可进行复产复建;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复产复建,并按复产复建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煤矿企业重新申请复产复建验收。

  四、落实措施要求

  (一)确保验收质量。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国土、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切实抓好煤矿的复产验收工作。参与验收的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验收标准,配备懂专业、熟悉业务、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做到准确把握验收标准,确保验收质量。复产验收档案要完整、齐全归档,不得涂改、损毁。复产验收档案永久保存。

  (二)严格验收纪律。参加验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不得接受煤矿企业宴请,收受煤矿财物。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违规验收或降低标准验收,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证照管理。属于复产复建范围内的煤矿,如果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需提供《复产验收确认表》或《复建验收确认表》,可以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对于复产范围内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上(不含9万吨/年)的改扩建、机械化改造和整合重组煤矿,能够区分生产、建设区域,或2个区域不相互影响的,必须在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中确认,并按有关规定申请复产验收。其它需要按照转型升级方案进行改扩建、机械化改造和整合重组的煤矿,一律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该类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的一律注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一律暂扣,暂扣到期满后注销。凡注销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以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审查确认文件为合法身份和在册矿井指标,经改扩建、机械化改造和整合重组等方式改造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重新核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履行部门职责。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国土、公安、纪检监察、工商、工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查处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煤矿管理部门要切实健全完善驻矿安监员制度,督促驻矿安监员加强井下现场监管,确保正确履职,有效防止煤矿借复产整改之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公安机关严格审验煤矿企业持证照情况,依法向合法煤矿企业核发爆破作业许可证;参考煤矿转型升级方案审查确认文件和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意见,依法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其它部门根据煤矿转型升级审查确认文件、有关部门意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五)重处非法行为。严禁没有通过复产、复建验收的煤矿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区域、存在恶意隐瞒采掘作业点的矿井,存在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的矿井,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的矿井,存在设计范围以外施工建设的矿井,一经发现要立即实施关闭。

  (六)加强信息统计。各产煤州(市)、县(市、区)和单位要做好煤矿复产验收信息统计工作,各产煤州(市)、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每月1日、16日将前半个月复产复建验收情况汇总上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关工作由所涉及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云南省煤矿复产验收确认表

      2.云南省煤矿项目复建验收确认表

      3.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复产验收确认表

      4.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建设项目复建验收确认表

      5.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复产验收确认

        表

      6.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建设项目复建

        验收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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