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工信发〔2013〕736号
各市、州工信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国阅〔2013〕89号)精神,充分发挥我省相关技术专家的作用,促进我省食品工业企业健康发展,我委结合全省食品工业发展和专家队伍实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工信委将依据专家库管理办法,尽快组建甘肃省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专家库,以增强对全省食品工业企业技术支撑力度。各市、州工信委要充分利用专家资源,高度重视发挥专家库的作用,不断畅通企业与专家的沟通联系渠道,为专家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创造条件。专家库的专家要在政策咨询、技术指导、专业培训、解疑释惑、风险评估、生产技术研发、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及时为食品工业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工信部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兰州)负责对专家库进行日常管理并组织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联系人:甘肃省工信委消费品产业处
朱家斌(0931-4609209 1111zjb@163.com)
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兰州)
钱静萍(13919250250 598120611@qq.com)。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0月8日
甘肃省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专家库管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提升食品企业产品质量检测能力,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和省上科技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本人自愿申请、经相关单位审核推荐并通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认可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由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兰州)协助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专家库进行日常管理,并承担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入库人员范围:在甘肃省境内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食品、药品、环境等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及管理工作的高层次科技人员。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的条件:
1、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相关领域的科研院所、重点院校和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2、精通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3年或硕士学位5年以上),在本行业、本专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3、独立或作为主要课题研究者,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相关课题研究任务,或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科技成果奖励的;
4、科研态度严谨,学术道德良好,无不良品行记录,热心为食品质量安全做贡献;
5、身体和心理健康,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历。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六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考核,适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
第七条 申请者须填写《甘肃省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专家库登记表》(附表),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业绩成果等相应证明材料,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审核后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申请者需对所提供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发表论文等业绩和成果的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方式向工业信息化部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成为专家库专家。
第四章 审查与备案
第十条 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兰州)负责组织受理,并对入库人选的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通过者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批准并备案,备案后成为专家库专家。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的相关信息,在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官方网站公布。
第五章 服务与处罚
第十三条 在库专家服务内容:
1、为食品企业主管部门及各监管部门,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工作建议;
2、为制定、修订省内食品安全法规、政策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提供建议;
3、开展食品风险监测及评估研究,对食品安全监督和监测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4、为政府处置和控制突发食品安全公共事件提供咨询,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等。
5、为科学论证、技术咨询、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标准更新与推广、培训教材编写、课题研究提供服务;
6、为全省食品、药品、环境等行业推荐、选拔和培养科技人才提供基础信息,促进科技人才开发和运用等。
第十四条 开展服务的形式以专家个体为主,必要时组成各领域专家组深入企业或基层开展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对在库专家建立诚信档案,实行信誉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取消有违规行为的专家资格。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不服从管理,长期不参加专家组相关服务工作的;
3、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十七条 为维护在库专家队伍的纯洁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对已不符合专家库专家资格的人员,经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取消其专家资格,并清理出专家库,且永久不准申请入库。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的申请者,取消其三年的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专家入库工作审核、推荐、审查、备案各环节,实行责任制。出现严重问题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消费品处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