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市科委组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内资企业,经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1995年底前也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按市科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关于颁发、实施{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具体政策的单位,每年经认定后,可按规定程序报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