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监督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03-17    浏览次数:3

  吉政办发〔2016〕8号

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调整更新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开省政府部门责任清单。为切实加强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监督管理,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

  各有关部门要在省政府公布责任清单后,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同步公开本部门实施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权力和责任在阳光下行使。

  二、严格按照清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省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不得在公开的清单之外行使行政权力,不得随意扩大行政权力,不得放弃履行职责义务。要按单行权,防止乱作为,照单履责,避免不作为,切实做到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三、将审批类职权纳入政务大厅集中统一办理

  从有利于服务人民、有利于群众办事的角度,不断巩固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成果,推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全部进厅、全部进网、全部公开。各部门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和其他审批类的行政权力要全部纳入政务大厅集中统一办理。

  四、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国务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情况以及机构和职能变动情况等,各有关部门需要对清单进行调整更新的,要及时上报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编办,以下简称省审改办),由省审改办会同省法制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权力清单调整时,应当对行政权力对应的责任事项和问责依据等责任清单一并予以调整并公布,确保两单同步实时准确,实现动态管理。 

  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省政府督查室、省编办、省法制办、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对未按 “单”用权、未按 “图”行权或者未按照职责边界、职责分工和责任事项等履行职责义务的部门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有关部门是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强化职权法定、依法追责的刚性约束,把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纳入法治轨道,做到依法监管,不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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