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17    浏览次数: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冈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月6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8日

  黄冈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培育和壮大我市产业投资市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设立黄冈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冈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发起设立,鼓励县(市、区)政府投资参与,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本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社会资金向黄冈创业投资领域聚集,支持地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的发展。市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投资业务。

  第三条 市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市级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二)各县(市、区)投资入股的财政性资金;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收益;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 市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一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吸引一批创业资本,扶持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壮大我市创业投资规模;二是发挥政府扶持引领作用,引导创业资本向重点产业领域聚集,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三是通过创业投资企业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培育和壮大一批本土成长型企业。

  第五条 市引导基金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市引导基金实行决策、评审和投资管理相分离的制度。

  第七条 成立黄冈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辅助市政府进行决策管理。理事会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和市商务局组成,归口市政府金融办管理,日常工作采取高度授权方式由市科技局牵头召集。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引导基金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办法、理事会章程等制度办法;

  (二)审议引导基金投资与退出,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三)确定引导基金托管机构和托管银行,并与之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

  (五)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重大事项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前,市引导基金理事会按照一人一票记名方式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参会理事人数须不少于应参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须不少于应到参会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九条 市引导基金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如有需要,主任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条 成立黄冈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市引导基金出资人和理事会办事机构。管理中心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理事会会议方案,筹备并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召开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对托管机构提出的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并将投资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上报理事会;

  (三)负责向参股投资企业派驻董事、监事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四)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协议及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

  (五)定期向理事会提交引导基金运行情况报告,遇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市引导基金采取委托管理模式,由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专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运作。受托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程序择优确定。入选者须在黄冈市依法注册分支机构,并至少有3名具备政府引导基金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常驻黄冈市。市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主要职责为:

  (一)受市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委托,执行市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具体实施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四)根据实际需要,向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参与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监督其投资方向;

  (五)定期向市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报告市引导基金运作情况;

  (六)完成市引导基金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与委托管理协议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市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及时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受托管理费用,托管费用在基金收益中列支,其标准和支付办法在委托管理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十三条  市引导基金实行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制度。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成员总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评审。

  市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市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二)为市引导基金理事会需要评审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市引导基金理事会招标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及日常监管工作,保证托管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托管银行须严格按照托管协议约定的手续拨付资金,并按季向市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和受托管理机构出具托管报告。

  第三章 基金支持对象

  第十五条 市引导基金支持对象为在国内专业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六条 市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重点与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七条 市引导基金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承诺注册后三年内出资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市引导基金参股支持。

  第四章 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 市引导基金投资以对来黄冈进行产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阶段性参股为主。经理事会个案同意,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可参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企业,也可开展资本市场融资担保。

  第十九条  阶段参股是指市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在黄冈市内注册。

  第二十条 市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投资对象为创业投资机构在黄冈市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主发起人应向市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报送具体的创业投资企业发起设立方案,方案应有确保引导基金资产安全的保障措施,应体现市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放大作用,社会资本所占的出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80%,且应以货币形式出资。市引导基金须在拟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主发起人及其社会投资者所募集股本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后,方可启动投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引导基金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重点投资黄冈市内的信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制造业、节能环保业、新能源新材料业、高效农业等新兴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投资运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实收资本投资于黄冈市内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积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资本总额的20%;

  (三)投资对象应为非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投资企业所持股份未转让部分不在此限;

  (四)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十四条  市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监督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参与该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二十六条  市引导基金退出回收的资金直接进入托管银行的引导基金专户,继续用于市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二十七条  市引导基金参股投资运作程序:

  (一)公开征集:按照市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工作计划,市引导基金管理中心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与市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申请:申请企业向市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提交与市引导基金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施方案;

  (三)受理:市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拟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合作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形成详尽的调查报告提交市引导基金管理中心;

  (四)评审:市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对尽职调查报告和合作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五)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拟合作创业投资企业在指定的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无问题的,将材料上报理事会;

  (六)决策:由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对合作方案进行审议,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经批准的合作方案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八条  市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在5年内退出,主要通过企业并购、股权转让、企业上市、清算等方式实现。

  第二十九条 市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按上述有关要求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条 市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参股投资企业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他股东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的;

  (二)市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未完成一笔投资业务的;

  (三)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未按投资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将出现或已出现重大风险需要退出的。

  第三十一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的市场竞争方式进行转让。

  第三十二条  市引导基金如终止,引导基金资本金总额及剩余收益全部归还市财政。

  第六章 风险监管及考核

  第三十三条 市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绩效管理责任书,明确奖惩条款,报经理事会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和委托协议约定,认真履行引导基金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市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制订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三十五条 市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运行进行监管。创业投资企业应接受市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受托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其投资运作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情况的审计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定期对引导基金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上报理事会,经理事会审核确认后,市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对受托管理机构实施奖惩。

  第三十七条 市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理事会各成员单位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执行效果及基金运作等按照部门职能实施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监管、绩效考评等工作。市审计局依法对市引导基金及其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延伸审计。

  第三十八条 市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市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以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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