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08    浏览次数:1

  财建〔2016〕107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于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通知》确定的开支标准的,省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市县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2.对于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省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市县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9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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