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12    浏览次数:1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高新区产发局、经开区产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等规定,为完善资源环境源头保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规范节能评估工作,提高节能评估文件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在我市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服务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的原则。具备以下条件的机构均可提出申请备案: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在贵阳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咨询资质或设计资格,或具有开展相关节能咨询服务能力的机构。   (三)能够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包括开展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节能措施评估等工作,并按国家要求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四)具有开展节能评估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每个专业类别应当配备2名以上具有相应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五)具有编制相关专业类别(专业划分见附件1)节能评估报告、能源审计报告及其它相关节能咨询工作业绩。   (六)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财务管理、工作流程与考核、学习培训、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分别按顺序胶装成册,向贵阳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同时附电子版),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申报程序   节能评估机构向所在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登记备案材料,由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汇总上报市发展改革委,也可直接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对节能评估机构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登记备案意见(2013年已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备案申请资料的可以不再重复申报)。   四、监督管理   (一)市发展改革委对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登记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进行登记备案。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单位,在市发展改委网站上公示后予以登记备案。   (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及业务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或重新备案手续。   (三)已通过备案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1、编制机构向备案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证明的;   2、编制机构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经节能审查机关证实,且责令整改后仍有问题的;   3、编制机构在2年内未开展相关业务的。   (四)国家、省出台相关规定后,遵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申报单位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联系人:黄 琴   电话(传真):0851—7989426 附: 1、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专业划分类别

2、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申请材料

3、近三年来节能评估等相关文件编制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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