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农保字〔2012〕6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省厅确定组织开展第十二期山东省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调整补充及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新增补专职植物检疫员条件
新增补专职植物检疫员,必须符合《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条、《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热爱检疫事业,并一直从事植物检疫工作。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上报。
二、新增补专职植物检疫员报批程序
新增补专职植物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山东省新增补专职植物检疫员审批表》(附件1),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所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后,由市植物检疫机构汇总并填写《拟新增补专职植物检疫员报表》(附件2),报省植保总站。省植保总站统一组织检疫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培训地点、内容另行通知)。对考试合格的人员,报省农业厅审批,并报农业部备案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证》。
三、撤销检疫员资格程序
各地植物检疫机构,对调离植物检疫岗位的专职植物检疫员要进行清理登记,并填写《应注销的专职植物检疫员报表》(附件3)。撤销程序同新增补专职植物检疫员报批程序。对注销专职植物检疫员资格的人员,所在植物检疫机构要及时收回检疫标志(帽徽、肩章、胸牌等)和《植物检疫员证》。
四、专职植物检疫员服装制作
新增补的专职植物检疫员着装和在职的专职植物检疫员换装,由省植物保护总站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各市将汇总的《山东省新增补专职植物检疫员审批表》,以及《拟新增补专职植物检疫员报表》和《应注销的专职植物检疫员报表》,于8月15日前统一报省植物保护总站,并将电子版发送至Sdpqs2002@163.com。
联系人:徐 鲁 电话:0531-81608052
附件:1.山东省新增补专职植物检疫员审批表
2.拟新增补专职植物检疫员报表
3.应注销的专职植物检疫员报表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