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财政支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1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农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完善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财政支持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信贷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8〕28号)、市金融办、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财政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作用的意见》(沪金融办〔2010〕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30日

关于完善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财政支持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的作用,加快推进本市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财政支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总量

  市财政将市级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增加至1.1亿元。

  各区县应落实配套资金,并按实际需要,提出配套资金额度安排,每个区县配套资金不低于400万元。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担保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扶持区县开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贷款担保。

  二、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本市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其中,申请支农担保贷款的农民合作社须经过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议事制度、盈余分配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提供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家庭农场须经区县农委审核登记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且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

  三、开展支农贷款担保业务银行的条件

  为方便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办理融资业务,促进银行拓展服务“三农”业务,改善服务水平,在乡镇设有网点的涉农银行在承诺按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放贷前提下均可参与支农贷款担保业务。参与上述贷款业务的银行要报市农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备案。

  四、支农贷款担保业务种类和担保金额

  (一)银保联合项下业务范围和担保金额

  银保联合项下的支农贷款是指由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农保”)提供保证保险,银行提供专项贷款,主要针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银保联合项下市级示范合作社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区县级示范合作社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他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担保项下业务范围和担保金额

  担保项下的支农贷款是指由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市中投保”)提供贷款担保,银行提供专项贷款,主要针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担保项下的支农贷款担保金额为50万元以上。

  五、支农贷款担保业务贷核流程

  (一)银保联合项下贷核流程

  此类贷款确保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放贷手续,具体业务流程为:

  1.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必要的送审材料;

  2.银行在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送达安信农保区县支公司;

  3.银行与安信农保各在3个工作日内,并联完成审批手续;

  4.有关方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保证保险合同和借款合同,并办妥放款手续。

  (二)担保项下贷核流程

  此类贷款确保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放贷手续,具体业务流程为:

  1.农民合作社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必要的送审材料;

  2.银行在收到申请当日联系区县财政局,转送相关资料,共同展开调查,各在5个工作日内,并联完成审批手续;

  3.市中投保在接到银行及区县财政局审批意见后,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意见;

  4.有关方在1个工作日内,签订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并办妥放款手续。

  六、支农贷款担保代偿损失处理

  银保联合项下贷款一旦出现损失,在符合代偿条件基础上,分别由财政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承担90%(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70%和30%),安信农保承担5%,银行承担5%。

  担保项下的贷款一旦出现损失,在符合代偿条件基础上,分别由财政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承担95%(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70%和30%),银行承担5%。

  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市、区县两级财政仅承担上述担保贷款金额内的坏账损失(贷款本金部分)。

  七、贷前审核和贷后管理

  有关银行要加强对申请贷款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贷款用途等情况的贷前调查、审核,主动做好贷后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并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支农担保贷款总体规模以及业务开展情况形成总结材料,及时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安信农保、市中投保要将年度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区县农业、财政部门要建立与安信农保、市中投保之间的联动机制,及时沟通贷款发放、报备贷款逾期等情况。对贷款发生坏账损失,相关坏账损失处理流程按照市财政局、市农委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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