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实施2014年度电子商务“双推”工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9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战略,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与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助力中小企业成长,根据《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精神以及《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行动纲要》的部署,现将实施2014年度推动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推动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工程(以下简称“双推”工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双推”工程的重要意义

  实施“双推”工程是培育电子商务领域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简称“四新”)平台企业,推动电子商务与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建设面向未来的智慧城市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发展平台经济、促进中小企业新兴信息消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实施“双推”工程能够降低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成本,有效引导中小企业充分应用第三方专业化电子商务服务加速成长,同时推动电子商务“四新”平台企业做大做强。广大中小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要充分认识实施“双推”工程的重要意义,以此为契机,共同努力,实现共赢发展。

  二、“双推”平台企业名单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通过企业自主申报以及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信息委等部门推荐,经专家评审和公示,确定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珍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新大陆翼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兴农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界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鸿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车搭档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天呈医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双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特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筑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12家企业为2014年度“双推”平台企业。

  三、“双推”工程的财政资助

  (一)采用“政府贴一点、平台企业让一点、中小企业出一点”的方式,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在上述企业的“双推”平台上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所发生的首期基础应用服务年费原则上由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4,平台企业让利1/2,中小企业自身承担1/4。

  (二)申请本年度“双推”资助资金的中小企业,须合法取得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本市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并于本年度“双推”活动期内成为上述“双推”平台企业的新签约用户,在其平台上注册开展有关电子商务应用。原则上同一家中小企业只享受一次资助。

  (三)与上述“双推”平台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并交纳服务费用的中小企业,按照签约交费的先后享受本年度“双推”资助资金;年度资助额度用完后新签约的中小企业将不再享受“双推”资助资金。

  (四)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市中小企业,须向签约的“双推”平台企业提交由中小企业法人签章的本年度首次申请“双推”资助资金的承诺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服务协议及相关服务费用支付凭据复制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双推”平台企业统一提交第三方评测服务机构,经第三方评测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双推”资助资金通过“双推”平台企业补贴给中小企业。有条件的“双推”平台企业可在与中小企业签约时先行垫付“双推”资助资金,只向中小企业收取其自身应承担的服务费用,待“双推”资助资金下达后直接拨付给“双推”平台企业。

  (五)有意向的中小企业可登陆上海中小企业网

  (http://www.1128.org)了解详细情况,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接洽相关“双推”平台企业,选择相应的电子商务应用服务产品,签署电子商务服务协议,开展电子商务应用。

  (六)“双推”平台企业、中小企业有违规骗取财政资助资金行为的,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相关资格,追回财政资助资金,并将企业违规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四、保障措施

  (一)委托第三方评测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评估标准及时对“双推”工程的进展情况等进行监测评估。

  (二)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按照一定比例对“双推”工程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信息委及有关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等要积极推动开展“双推”平台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对接交流、培训服务等活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6月4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