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省外在用机动车转入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转入我省的在用机动车,应当达到国IV阶段排放标准,并经环保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予受理。
二、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目录,可以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三、本通告自即日起执行,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省外在用机动车转入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转入我省的在用机动车,应当达到国IV阶段排放标准,并经环保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予受理。
二、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目录,可以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三、本通告自即日起执行,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