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省外转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2-08-09    浏览次数:1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省外在用机动车转入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转入我省的在用机动车,应当达到国IV阶段排放标准,并经环保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予受理。

  二、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目录,可以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三、本通告自即日起执行,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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