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局系统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17    浏览次数:2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有关精神,按照贵州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我局制定了《贵州省知识产权局系统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贵州省知识产权局系统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实施办法》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2014年6月4日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系统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提高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市(州)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专利侵权案件、行政处罚假冒专利等案件信息(简称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主动公开。

  第三条 省、市(州)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单位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全省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应当在作出专利侵权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假冒专利案件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开。

  市(州)知识产权局公开的案件信息报省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汇总公开。

  第五条 公开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作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征信系统的内容,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六条 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为: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发生变更、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七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执法总队、市(州)知识产权局执法支队(科室)负责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的公开工作。建立实行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机制、协调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实行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公开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的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信息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十条 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因上述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级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严格履行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职责,接受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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