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委托下放机动车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4-07    浏览次数:3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第2号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委托下放机动车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5〕47号)要求,我局决定将全省机动车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下放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扩权强县试点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现公告如下:一、委托范围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四平市、通化市、白城市、辽源市、松原市、白山市、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农安县、集安市。二、委托事项1.机动车检测机构(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申请受理,组织现场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和下发证书。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许可申请受理,组织现场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和下发证书。三、委托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特此公告。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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