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科〔2013〕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加强我厅农业科技成果的管理,规范厅属各单位农业科技成果申报管理程序,现将《自治区农业厅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农业厅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区农业厅
2013年4月21日
附件:
自治区农业厅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厅农业科技成果的管理,规范厅属各单位农业科技成果申报程序,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科技教育处负责全厅农业科技成果(项目)的立项、申报、验收、鉴定(包括评审、评议、评估等)、申报奖励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厅属各单位应协助科教处做好上述各项工作。
第三条 厅属各单位承担的国家、自治区各类农业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必须向科教处或相关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成果鉴定、评审及报奖条件的,经科教处备案后,再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评审及报奖。
第四条 申请验收、鉴定、评审及报奖的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项目主持单位、协作单位以及主研人员、参加人员的名次排序等不存在争议。
第五条 由我厅负责验收、鉴定、评审的项目,由科教处按照《自治区农业厅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具体意见。
第六条 由我厅负责推荐的各类农业科技项目,由科教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同意后,再报送相关受理部门。
第七条 各单位需要农业厅对有关农业科技项目等事项提出推荐意见或出具证明材料的,原则上应提前3天送科教处审核,未报送或报送材料不及时、不合格等各种原因造成延误的,由报送单位负责。
第八条 项目验收、鉴定、评审及报奖所需经费由项目申报单位承担。
第九条 凡经我厅推荐,通过相关部门验收、鉴定、评审及报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单位必须在公布结果后的一个月内将相关证明材料报科教处备案。
第十条 鼓励厅属各单位积极申报各类农业科技成果奖项,凡通过自治区级鉴定并登记的科技成果,在鉴定当年或最迟在次年必须申报各级各类奖励(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尤其是要注重培养年轻干部承担农业科技成果相关工作,以便提高我厅农业科技人才素质和水平。
第十二条 科教处要充分发挥各单位积极性,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农业科技项目和奖项进行充分整合、优化和包装,不断提高农业科技项目申报和报奖成功率。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申报奖励所需材料因奖励种类和层次不同而不同,具体要求由科教处在申报奖励前通知。
第十四条 荣获自治区、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成果主要完成人获奖证书文件复印件归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评聘技术职务及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荣获自治区、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成果,农业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在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农业厅保密工作条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科技成果(项目)的保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和获奖成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我厅将上报相关部门撤销其成果及奖励,追回奖状、奖章、证书、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