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统筹投资重要河段治理建设项目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28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

  现将《省统筹投资重要河段治理建设项目专项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4日

  省统筹投资重要河段治理建设项目

  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统筹投资重要河段治理建设项目专项管理 ,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益,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投资管理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18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资金安排管理规定》(皖发改投资〔2014〕55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统筹投资重要河段治理建设项目专项 (以下简称“专项投资”)是指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用于我省重要河段治理的省统筹投资。

  第三条  本专项投资的安排和使用,遵循程序规范、公开公正、集体决策、注重效益、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使用范围:本专项投资主要用于重要河段防汛抗洪建设、水毁修复、河道治理等项目建设,以及作为水文、气象等中央投资项目的省级补助投资。

  第五条  使用条件:未纳入中央投资计划的项目(水文、气象项目除外)(1)续建项目;(2)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且当年能开工的新建项目。

  第三章  安排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  本专项投资采取年度投资补助的方式安排。省发展改革委每年9月底布置下一年度专项投资项目申报工作。已安排过本专项投资的项目,原则上不接受再次申请。

  第七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符合条件的项目,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其中,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省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按程序审查并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  项目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将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等媒体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由省发展改革委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委需对申报项目的各项材料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真实性、合法性;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建设进度,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本专项投资下达后,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当地发展改革委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当地发展改革委按季度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当年安排专项投资计划的项目,年底前应完成总投资的50%以上,次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和工程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当地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一条  本专项投资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不得擅自改变。省发展改革委对专项投资使用情况将适时组织稽察检查,有弄虚作假、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投资等违规情况的,将视情调整或收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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