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歙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09-23    浏览次数: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歙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黄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歙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歙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保护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有效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发掘和继承传统文化内涵,统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区建设发展的关系,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三、遵循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层次和范围,完善政策措施,依法实施管理,切实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依山据水、府县双城”的历史城区格局保护,重点保护斗山街、府衙、渔梁等历史文化街区以及中和街、中山巷、打箍井街等历史街巷,全面保护历史城区周边山水环境。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加大保护性建筑修缮力度,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工作,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传播和利用,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四、严格建设项目管理,落实城市紫线管理规定,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绿地、水系、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努力保持历史城区的传统风貌。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指导歙县人民政府严格组织实施《保护规划》。歙县人民政府要健全保护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建设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5日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