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促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15    浏览次数:1

各州市(省直管试点县)、滇中产业新区商务局(经贸局)、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我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促进我省农产品向省外的流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现将做好2014年度促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的

  以我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企业及产销基地为依托,以产地集配中心、加工配送冷链系统为重点,积极引导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电子商务,加强农产品主产区流通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高效率、低成本、低损耗、安全通畅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提高我省农产品跨区域流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加快全省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化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申报条件和支持内容

  (一)申报条件

  1. 企业2013年实现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2013年实现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我省迪庆藏区及我省沿边少数民族地区、昭通市、曲靖市地震灾区企业销售额可降低为2000万元以上(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3年度会计报表为准)。

  2.为我省农产品产销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4.项目已经发改、国土和城建部门批准或立项备案。

  (二)支持内容

  1.支持产地集配中心、省外主销区交易配送专区等与流通直接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农产品分拣、配送、分级、包装、仓储、检验检测、安全监控等。

  2.支持产地预冷库、冷藏库、冷冻库、保鲜库以及冷链物流配送设施(含冷链运输车辆)等相关设施建设。

  3.支持企业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电子结算系统、电子服务交易平台等信息化项目建设,促进农产品流通信息化和安全可追溯。

  4.支持企业开辟我省农产品跨区域流通渠道和市场,建立省外销售网点以及跨区域物流中心。

  5.支持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云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商务主管部门可委托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承担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收集、发布农产品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以及生产销售、市场供求等信息,形成覆盖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农产品信息网络平台,并通过平台宣传我省特色农产品,形成以信息为导向的生产和流通模式;能够提供线上法律咨询和相关业务培训服务。申报电子平台的单位,其委托的信息化服务基础支撑单位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

  三、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补助方式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补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无偿补助包括直补和物流补助,贷款贴息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和流动资金的贷款。

  (二)补助标准

  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对自主建立农产品电子交易信息平台的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可在申请投资补助或物流补助的基础上申请信息平台建设支持资金。

  补助标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规模和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数量上下浮动,但单个企业的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四、补助原则

  (一)资金使用体现公益、突出重点、公开公正、科学运作、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申报项目必须是近3年内已建成(完成)的项目(截止时点为2014年8月30日),并且该项目未享受过省级内贸资金支持。未建、筹建、在建项目一律不予考虑。

  (三)受自然灾害影响损失严重地区、迪庆藏区及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对项目投资金额、土地经营面积、冷链系统容量等相关要求可酌情予以降低标准。

  (四)对于辐射面广,受益群众多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五)对于未能获得当年财政支持的企业,可列入项目储备库待条件成熟后给予支持。

  (六)资金土地不落实,申报材料不完整的项目不予支持。

  对于上年项目执行不到位的州市,未提交上一年度项目验收材料或未完成上年项目的州市,在指标分配上将酌情减少支持项目数额。

  (七)每个州市申报的项目不超过5个,昆明市申报的项目不超过7个,超过部分不予受理。

  五、申报审批程序和申报资料

  (一)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1.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单位)可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项目材料进行申报,分别报送同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并录入云南省企业申请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http://116.52.249.87:7002/netrep),纸质材料报同级(市)商务和财政部门审核

  2.各州、市(省直管试点县)、滇中产业新区商务局(经贸局)接到项目申报通知后,及时组织本地区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州市商务局(经贸局)、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经各州、市(省直管试点县)、滇中产业新区商务局(经贸局)、财政部门审核后,对达到申报条件和要求的由商务会同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择优推荐联合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同时需附项目审核会议纪要)。各州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须对本地区推荐上报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3.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委托技术、市场、财务等第三方组成专家组通过实地考核、集中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研究提出年度支持项目和补助金额,对拟支持的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将补助资金预算指标逐级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4.各州、市(省直管试点县)、滇中产业新区商务局(经贸局)、财政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承担起项目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将符合申报条件本地区的项目材料于2014年9月30日前报送省商务厅(2份)备案待查。项目推荐意见文件、企业申报材料等(含电子文档)申报材料必须陈述清楚、印章齐全。列示不清或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申报文件项目不予受理。

  (二)申报资料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公章复印件);

  3.相关政府部门对项目立项、备案、竣工验收的文件、批复等材料;

  4.申请基础设施建设和购买设备支持的项目,需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合同、相关票据、企业财务报表(盖章复印件)及银行对账单(加盖银行公章)。

  5.企业出具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提交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生产企业自有土地的,须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土地的需提交公正机关出具的出租合同公证书,以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

  7.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8.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应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合法凭证(盖章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应提供资金申请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银行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已实际支付银行利息清单(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如有担保的,还需提供担保合同(盖章复印件);

  9.申请物流补贴的需提供与第三方物流公司签订的有效合同(盖章复印件,下同)和购货发票、运费发票(盖章复印件,下同),应保证运输发票与相关单据之间的对应关系;

  10.在省外设立销售网点的企业,需提供在省外的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销售发票和与当地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

  11.完成项目的结算报告、以及图片等资料;

  12.新建项目须提供当地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备案表;

  13.企业提供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

  14.其它需要进一步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

  六、资金监管

  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各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省商务厅牵头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制定年度支持重点和方向,明确项目建设的目标、内容和要求,跟踪监督项目建设情况;省财政厅牵头负责资金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安排项目资金、跟踪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考核。

  企业必须据实报送项目有关申请材料。对于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有权终止或追回已经取得款项,取消其申请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一)报送虚假材料申请资金的;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附件:1.云南省2014年促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
          116422.xls

          2.云南省2014年促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汇总表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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