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科〔2013〕8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厅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农业科技管理工作的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我区农业系统高素质专业人才的作用,形成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网络和科学化管理体系,我厅决定建立农业厅专家库。现将《自治区农业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自治区农业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区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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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厅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厅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和评判作用,规范专家管理,保证项目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愿成为专家库成员,并以独立身份参加相关项目评审、业务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专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由厅科技教育处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等方式提名,经厅务会审核后确定。
第四条 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动态管理、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科教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具体承担专家的申报、评审、建档、考评、清退等工作,并不定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座谈交流培训等活动。
第六条 厅属各单位开展项目评审需聘请专家的,须从厅专家库中抽取。其他部门需我厅推荐相关专家参与项目评审的,从农业厅专家库中遴选,经厅领导审定后,方可推荐。
第二章 专家入库资格和遴选程序
第七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开展科技咨询服务、项目实施、项目评审等过程中能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65周岁以内,具有本行业执业资格或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自治区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或团体协会的行政管理人员,精通专业业务并享有一定声誉的。
(三)熟悉农业科技项目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农业科技咨询服务、项目评审等工作。
(四)身体健康,无不良社会记录,有良好的执业形象。
(五)符合农业科技咨询服务和项目评审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均可向科教处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推荐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治区农业厅专家库专家登记表》(见附件1)一份,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二)本人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其它能够证明本人技术等级的材料复印件一份。
第九条 专家入库遴选程序:发布推荐专家通知;科教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核;提交厅务会研究审定后入库;向入选专家库的专家颁发证书,聘期三年;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三章 专家抽取程序和工作方式
第十条 抽取程序:
(一)根据农业科技咨询服务、项目评审等工作需要,提出所需专家数量、专业要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将抽取结果报有关部门后,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二)科教处按照抽取结果,通知被选专家,告知负责任务和工作时间,并要求其限期作出能否按时参加的答复。当评审专家与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时,应主动申明回避。
(三)根据专家答复结果,科教处按照随缺随抽的原则,按要求足额邀请所需专家,组建专家委员会,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及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一般独立审阅项目可研报告等相关资料,专家委员会集中评议,选出或指定首席专家,形成书面结论,提交委托单位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科教处可临时邀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相关专业的科技咨询服务和项目评审,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四章 专家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负责的审阅项目,客观公正的提出个人审阅意见,包括对项目的基本评价,项目设计和可研报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项目可行性评价等。
(二)按照委托单位要求积极负责地完成农业科技咨询服务,帮助完善委托单位课题设计及项目可研报告,提高课题或项目质量。
(三)在集中评议中,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发表个人意见,并本着求同存异、尊重科学的原则,讨论形成集体评议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专家的权利:
(一)对受理项目有知情权。
(二)在提供咨询、项目评审等服务时,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并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三)专家不受单位和他人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独立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的义务:
(一)积极参与各项工作,对确实不能履责时,应当及时告知,并妥善做好后续事宜。
(二)遇到与本人有利益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性时应当主动回避。
(三)遵守组织纪律,服从工作安排,不得向外界泄露项目评审情况和项目单位秘密。
第五章 专家工作考评和资格复审
第十六条 每次专家服务工作结束后,对参加服务的专家表现进行一次工作测评,测评结果存档备查。专家测评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专业技术水平、政策水平和遵守纪律等情况。
第十七条 科教处对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专家档案,实行专家业绩记录制度,定期进行考核。专家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通过与专家本人沟通,核实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从事专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专家资格复审内容包括:
(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专家库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有关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业务培训。
(三)在参加科技咨询服务和项目评审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是否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第六章 专家费支付标准
第十九条 专家服务费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七章 专家的出库及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 对在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能胜任评审工作、复审不合格者,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库专家申请的,科教处随时办理出库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所在单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一)被选定且已接受邀请的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工作,影响工作的。
(二)在工作期间,专家擅自离开,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四)借参加项目评审之机,向项目单位索贿受贿的。
(五)向外界透露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六)不按规定出具个人审阅意见,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审意见上签字的。
(七)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出具虚假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由于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