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监管办﹝2013﹞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外省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豫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外省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豫开展安全评价活动进行备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一)具有安全评价甲级资质,且在资质有效期内。
(二)在河南省内有满足开展安全评价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固定办公场所、通用设备、常用专用设备、档案管理设施和通讯联系方式。
(三)上年度未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报批评,未被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
(四)备案业务范围要突出机构业务强项和专业优势,原则上限制在一类、二类各两项以内。
(五)符合河南省安全监管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一)《安全评价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影印件,已设立分公司的还应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影印件(加盖评价机构公章)。
(三)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加盖评价机构公章)。
(四)在豫办公场所权属(或租赁)文件复印件(加盖评价机构公章)。
(五)在豫开展评价活动相关设备清单(加盖评价机构公章)。
(六)机构在豫开展评价工作的负责人,专业能力与备案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业务人员的相关情况证明材料及本机构任命文件。
(七)机构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出具的无违法违规安全评价行为的相关证明。
三、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备案相关材料报河南省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其中备案申请表两套、其他材料一套。
(二)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人员和有关专家对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并对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等进行现场核实。
(三)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外省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河南省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备案。
(四)原则上每年度3月1—20日集中受理备案申请,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五)延续备案的应当接受河南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在豫办公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的保持情况,在豫完成的安全评价报告质量情况,从业行为规范和过程控制管理情况,被评价单位对服务质量的反馈意见,年度工作业绩和发挥技术支持作用统计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一年内无业绩的不予延续备案。
四、监督管理
(一)外省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河南省备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河南省安全监管局重新备案:
1.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
2.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动的。
3.在豫技术负责人、专职评价师人员调整变动的。
4.备案有效期已经截止的。
(二)在豫备案的外省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将每季度(年度)在豫开展安全评价的工作业绩如实上报河南省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报送的具体内容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09]185号)的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不得漏报、迟报。河南省安全监管局将定期在“河南省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公布备案机构完成的评价项目名称,接受社会监督。
(三)外省安全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要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活动,规范从业行为,主动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应附上《外省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豫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作为在豫备案的证明。评价收费要严格执行《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一经核实,将取消备案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河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外省甲
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豫开展评价工作实行备案登记的通知》(豫安监管规划[201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安全评价机构备案申请表.doc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