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07    浏览次数:2

发改办法规[2015]3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以下简称《意见》)自今年4月份印发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加快建立完善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相关机制,在规范和净化招标投标市场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各地方落实情况不尽平衡,市场主体反映,一些地方未按照《意见》要求建立工作机制,个别省市甚至仍在制发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意见》要求的文件。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专门召集7个省市有关部门,责成其对本地区有关方面发布的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文件进行自查自纠。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关于“建立公平竞争保障机制,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意见》贯彻实施工作,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意见》要求,在2016年1月底前建立本地区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并于2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同时组织做好长效机制实施工作。

  二、请各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经清理后拟定的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市、县三级)及其有关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省级人民政府网站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地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意见》要求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地方进行通报。同时,将市场主体反映的各地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每半年集中转请有关地方研究处理,重点是针对通过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乱设行政审批事项或环节,限制市场竞争,违法实施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情形。对于有关地方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市场主体反映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将专题向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 运输部 办 公 厅

水  利  部  办 公 厅

商  务  部  办 公 厅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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