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根据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1号)精神,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附件: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商务厅
2014年6 月18 日
附件:
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根据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1号)精神,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开放型经济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促进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开放型经济资金是加快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重要经济手段;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有利于我省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有利于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开放型经济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开放型经济资金的年度项目计划申报、项目审核、汇总,指导、协调项目建设等项目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开放型经济资金的预算管理,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并会同省商务厅对开放型经济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开放型经济资金使用原则
(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
(二)符合WTO的基本规则;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四)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