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07    浏览次数:1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根据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1号)精神,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附件: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商务厅

2014年6 月18 日

  附件:

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根据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1号)精神,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开放型经济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促进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开放型经济资金是加快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重要经济手段;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有利于我省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有利于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开放型经济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开放型经济资金的年度项目计划申报、项目审核、汇总,指导、协调项目建设等项目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开放型经济资金的预算管理,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并会同省商务厅对开放型经济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开放型经济资金使用原则

  (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

  (二)符合WTO的基本规则;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四)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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