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2014年度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沪府发〔2014〕17号)要求,年耗能5000吨至10000吨标准煤的工业企业应在2014年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源审计范围
能源审计范围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沪发改环资〔2014〕49号)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至10000吨标准煤(含5000吨)的工业企业。本次审计期为2013年。
二、能源审计意义
能源审计是企业开展节能的基础工作,对于摸清企业用能基本情况、挖掘潜力、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至关重要。
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能源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成立工作小组,制订工作计划,确保能源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工业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能源审计工作,高度重视节能管理制度建设,组织下属企业完成能源审计工作,并督促下属企业按照能源审计结果积极整改,共同推进 “十二五”节能目标顺利完成。
三、能源审计材料
各企业要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1997)开展能源审计工作。能源审计工作成果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按照《上海市工业能源审计报告内容和深度要求》(见附件1)、《审计摘要编写提纲》(见附件2)由企业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能源审计专业单位编制的《能源审计报告》;
(二)依据《能源审计报告》编制的《节能整改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3);
(三)能源审计规定图表(图表及填表说明见附件4)。
上述附件1—4可通过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平台下载。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工业集团公司可登录平台,实时查阅企业上传情况。
四、时间节点安排
请将以上三方面内容装订成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后于2014年8月31日前报送至市节能监察中心,同时将电子文档上传至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平台(www.edo.org.cn)。
市经济信息化委将能源审计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节能考核内容,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企业应在整改通知下发后的一个月内,将能源审计报告修改后重新上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6月9日
(联系人:任庚坡、王茜茜;电话:60805135、2311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