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驻赣单位及省属经济组织: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2013-2015年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4月11日
江西省2013-2015年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至2015年,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现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健康发展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全面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有效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按照“突出重点、打好基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提升职业病危害防治能力和水平,力争到2015年末,实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目标任务
围绕实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确定的各项控制指标,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2013-2015年分阶段实施的11项具体任务:
(一)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规划指标: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
1. 2013年目标任务: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将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工商注册信息作为申报底数,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做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70%以上。
2. 2014年目标任务: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做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80%以上;对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做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60%以上。
3. 2015年目标任务: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用人单位,做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80%以上。
(二)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
规划指标: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
1. 2013年目标任务: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做到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80%以上。
2. 2014年目标任务: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做到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90%以上;对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做到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80%以上。
3. 2015年目标任务: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用人单位,做到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90%以上。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
规划指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
1. 2013年目标任务: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做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60%以上。
2. 2014年目标任务: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做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90%以上;对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做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60%以上。
3. 2015年目标任务: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用人单位,做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90%以上。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规划指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
1. 2013年目标任务: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做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50%以上。
2. 2014年目标任务: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做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70%以上;对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做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50%以上。
3. 2015年目标任务: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用人单位,做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70%以上。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规划指标: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
1. 2013年目标任务: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做到预评价率达35%以上。
2. 2014年目标任务: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做到预评价率达60%以上;对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做到预评价率达35%以上。
3. 2015年目标任务: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做到预评价率达60%以上。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规划指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
1. 2013年目标任务: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做到控制效果评价率达40%以上。
2. 2014年目标任务: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做到控制效果评价率达65%以上;对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做到控制效果评价率达40%以上。
3. 2015年目标任务: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做到控制效果评价率达65%以上。
(七)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
规划指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
1. 2013年目标任务: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30%以上。
2. 2014年目标任务: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45%以上。
3. 2015年目标任务: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
(八)接触放射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规划指标: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1. 2013年目标任务: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30%以上。
2. 2014年目标任务: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60%以上。
3. 2015年目标任务: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九)主要职业病危害控制
规划指标: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结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指标的推进要求,对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提出明确要求:
1. 2013年目标任务: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50%以上。
2. 2014年目标任务: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65%以上。
3. 2015年目标任务: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十)新发尘肺病病例控制
规划指标: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由现在的8.5%下降到5%以内。
三年目标任务: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
(十一)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控制
规划指标: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
三年目标任务:到2015年,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
四、整治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以督促用人单位(建设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一)建立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是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要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员工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明确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12项制度。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四)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措施。用人单位要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申报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要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经安监部门审核通过;在初步设计阶段要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经安监部门审查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要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经安监部门审核通过,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五)落实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 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按照规定向安监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专人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齐全;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运行;及时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
(七)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并及时更换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经常维护、保养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确保其有效;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八)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九)加强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十)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禁止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禁止使用童工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十一)加强职业病危害应急管理。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
五、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5月)
各级政府安委会按照本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整治内容、措施和要求,认真进行动员部署。各设区市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于5月10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用人单位自查自改阶段(2013年6月-2015年10月)
各级政府安委会组织辖区内用人单位,对照专项整治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此期间,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进行自查自改;上一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整治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三)设区市政府安委会组织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11月、2014年11月、2015年11月)
各设区市政府安委会每年11月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已完成专项整治自查自改工作的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并将本市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省安委会组织考核总结阶段(2013年年底、2014年年底、2015年年底)
省安委会每年年底对各设区市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在全省通报。对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予以表彰,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同时,对全省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材料上报省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关系到国家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是抓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有效手段,也是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实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目标任务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范畴,同时部署、同时推进、统筹考核。要将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凡未能完成本年度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目标任务的各级政府安委会及有关单位不得评为本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要建立和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专项整治活动。各用人单位要切实担负起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积极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明确整治责任,制定整治措施,落实整治资金,确保整治效果。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依法进行整治。要通过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等措施,引导、扶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工艺、设备和材料,落实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各项措施,对生产工艺落后、危害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坚决关闭。各地要把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将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范畴,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强化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提升职业病危害防治能力和水平。
(三)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各地要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以及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提高用人单位参与专项整治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用人单位自觉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要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危害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地区要进行曝光。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要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对照专项整治内容,查找差距,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按《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作业。对问题严重、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的,各有关部门不得予以安全生产等行政许可,已经许可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证书,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