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实施细则》(渝科委发[2000]171号),为了加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从2001年起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考核制度。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之日起每隔两年自愿申请资格复审。市科委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资格复审。未申请复审者或复审不合格者,市科委发文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政策期内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停止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两年内是否承担国家(地方)火炬计划项目,是否有开发成功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正在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
(二)企业的总收入是否比两年前有所增加,生产经营规模是否不断扩大;
(三)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是否比两年前有所增加;
(四)企业领导的科技意识是否增强,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是否逐年增加;
(五)企业是否建立了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科技人员比两年前是否有所增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是否增强;
(六)企业信息化水平和工艺自动化水平是否不断提高;
(七)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否规范高效。
第四条 申请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近两年经营情况、体制机制创新情况、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及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情况报告。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程序:
(一)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到期后3个月内,按原认定申请程序将申请复审材料报开发区、行业管理部门或区、市、县科委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委。
(二)市科委依据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考核的主要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企业进行现场考查。
(三)复审不合格者,市科委发文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六条 市科委于2001年上半年对1998年1月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法第三条进行复审考核。对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换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复审中有虚假行为的,市科委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