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运行新机制,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
2010年起,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三批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并执行零差率销售,建立了“明确范围、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补偿模式,在促进公平的同时,效率和激励性不高的问题较为突出。这种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核定收支较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来源包括财政投入、上级补助、医疗业务收入等渠道,其收支(特别是医疗收支)不确定性因素很大。二是激励不足。“核定收支”往往以上一年度收支为基数,能力越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入会越高,财政补助收入会越少;能力越差、业务收入越低,财政补助反而会越多。三是编内和编外待遇相差较大。核定收支时,对人员经费的补助与人员身份、岗位设置等紧密相关,调节空间限制,编内、编外相差悬殊,无法充分体现“同岗同酬、多劳多得”。四是财政打包补助。财政补助的项目内容、补助标准等清晰度、透明度不够,一些地方往往打包统筹,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制定《指导意见》的主要目的是:将“明确范围、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补偿模式,转变为“财政专项保基本,服务运行按绩购买”的模式。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规定标准付费购买。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
1.宏观层面依据。主要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要求。《决定》强调,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求政府尽快从“越位点”退出,把“缺位点”补上,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进一步向社会放权,向下级政府放权,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和内生动力,形成效率、公平、规范、开放的政府。同时,《决定》提出,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办事不养人,以提高政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2.微观层面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第五条明确“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具体包括:一是文件第(十二)条。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二是文件第(十三)条。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鼓励各地探索按服务数量或服务人口定额补偿的方式落实补助资金。三是文件第(十六)条。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
二、文件框架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的主要框架分五个部分,分别是目标任务、主要内容、试点选择、组织实施和附件。
第一部分:目标任务。主要提出了公平和效率统一、存量调整和增量引导结合、严格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等原则,目标是推进购买服务,探索建立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这是文件的主体,主要包括明确补偿渠道、完善补偿方式、规范收支管理、完善村卫生室补偿机制等四个部分。
一是明确补偿渠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规定标准付费购买。
二是完善补偿方式。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足额安排;对政府下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对口支援任务等指令性工作,政府按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对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按规定的支付标准付费购买;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统筹整合原有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资金作为改革后购买服务可用资金,采取政府付费购买方式给予补偿。
三是规范收支管理。改革后,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核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医保(个人)付费购买取得的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收入、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等,统一作为业务收入管理并进行明细核算,统筹用于各项医疗卫生支出。
四是完善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对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并实行“人、财、物”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统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范围。对其他类型的村卫生室,在维持原运行补助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对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试点政策要求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部分:试点选择。选择海盐县、嵊州市、义乌市、江山市先行先试,鼓励有条件、有积极性的地区开展试点。通过一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新型补偿机制,并逐步向全省推广。
第四部分:组织实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开展测算、周密制定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宣传引导等五个部分。
第五部分:附件。包括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参考标准(附件1)、试点绩效考评关键参考指标体系(附件2)、试点测算指导方案(附件3)、试点工作专家组(附件4)等四个附件。附件1主要用于各试点县结合实际,制定项目标化工作当量。附件2主要用于各试点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的重要依据。附件3主要用于指导各试点县测算,包括总体思路、计算当量法购买的总金额、计算财政专项补助的人员经费、按标化工作当量法购买服务的测算、测算说明等5个部分。附件4主要明确了专家组成员名单及对口联系分工。
三、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黄 青 0517-87057567
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处 吴燕萍 0571-87709350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