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02    浏览次数: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经信企业〔2013〕193号

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财政局,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财政局: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3]65号)和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第一批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新经信企业〔2013〕33号),做好我区中小微企业项目申报工作,促进我区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此次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一并征集申报。

  2、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要符合《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3]65号)(详见附件一)中的支持重点及申报条件,申报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要符合《关于做好2013年第一批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新经信企业〔2013〕33号)中的支持重点及申报条件,要严格按照上述两个文件要求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3、符合支持重点及申报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4、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财政部门要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地州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经信委(经委)于2013年5月25日前将申请报告各一式两份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经信委,项目申报资料一式六份报自治区经信委、一式一份报自治区财政厅。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登录“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的专项资金端口(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为:www.sme.gov.cn),填报相关信息。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5、根据各州市工业企业数量情况,伊犁州、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申报的项目数最多不得超过20个,其余地州申报的项目数最多不得超过15个。各地区申报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小于1500万元的项目数量不得少于申报数量的80%,小微企业建设项目数量不得少于申报数量的80%。

  6、未按照《关于开展2012年国家及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和检查工作的通知》(新经信企业[2013]50号)的要求上报项目验收和检查报告的地州市不得申报项目。

  7、本次项目评审中如果发现企业项目申报资料有弄虚作假情况,将取消项目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8、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经信委企业处    段立红

  电话:0991—4523436   传真:0991—4523449

  电子邮箱:xjzxqyj@163.com

  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    崔鲁新

  电话:0991—2816324   传真:0991—2826453

  电子信箱:xjczqyc@sohu.com

  本通知可登陆新疆经信委网站(www.xjeic.gov.cn)、新疆财政厅网站(www.xjcz.gov.cn)查询。

  附件: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3]65号)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doc

自治区经信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4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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