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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6年第二批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7-19    浏览次数:1

各区县(自治县、市)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渝科委发[2006]17号)有关规定,结合年度工作安排,经我委研究,定于8月1日起启动今年第二批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报受理时间:

  2006年8月1日-8月30日,有关申报指南可到重庆市科委网站http://www.cstc.gov.cn的“双高认定”模块中查阅。

  二、申报受理程序

  1、 申报单位将申报数据文件、申请表及附件报送所辖地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各区县(自治县、市)科委。

  2、 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各区县(自治县、市)科委对辖区内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如推荐不完全符合认定和复审条件的有特殊情况的产品和企业,必须出具特殊情况说明推荐函。

  3、 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以及主城九区和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六大中心城市科委应统一报送辖区内的申报材料。其它企业可以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科委进行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后直接报送市科委。

  三、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1、 申报材料应做到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否则不予受理。

  2、 在申请表中,企业经营情况数据应与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一致,其中经营期不满一年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及企业时,在上年度经营情况中应填写上一月经营数据。

  3、 在认定和复审企业申请表中,高新技术产品个数应与高新技术产品明细表产品总数一致,产品应是在有效期内、或正在同期申报认定和申报复审的高新技术产品。

  4、 在认定和复审产品申请表中,产品的立项、鉴定、检测、执行标准、获得专利及特殊行业许可等相关信息应以附件材料作为支撑,且复审产品应提供上次认定之后取得反映创新成效的相关信息。

  5、 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的名称一般应含产品型号,软件产品须含版本号。

  6、 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张装订,请勿用塑料夹或文件夹装订。

  请各区县(自治县、市)科委,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认真按照渝科发高字[2005]4号文件要求,严格根据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条件组织辖区内企业积极开展申报工作。

  联系部门: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重庆市科委高新处

  联 系 人:杨卫东、颜 梅

  联系电话:67611512

  E - mail:ywd.cqpc@163.com,ym@cstc.gov.cn

  地 址:渝北区新牌坊转盘 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1610房间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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