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2009-2011年)》,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阶梯配置原则
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机型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服务量、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等因素,按阶梯逐级有序对应配置,优先配置和使用普通设备,应用适宜技术。
公立医疗机构申请新增、更新配置CT、MRI和LA三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严格遵循阶梯配置原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核准通知书》明确的配置机型类别不予调整,实际装备的设备如与核准的阶梯分型不符则不予发放配置许可证。
二、阶梯配置标准
1.医疗机构具备与大型医用设备机型相适应的临床诊疗水平、科研能力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具备完善的医疗质量控制和保障体系。
2.科学研究型设备原则上配置在本市临床、科研水平居于前列的三级甲等医院。医疗机构的相关学科是上海临床医学中心,至少有2个省部级重点专科,主要相关学科为博士学位授予点。医疗机构近三年相关学科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不少于10项,并至少有3项省部级科研二等奖及以上或上海医学科技奖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奖励。
3.临床科研型设备原则上配置在本市临床、科研水平领先的三级医院,以及相关学科临床和科研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同等水平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近三年相关学科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不少于5项,并至少有1项省部级科研三等奖或上海医学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奖励。
4.临床实用型设备配置二、三级医疗机构和首次配置该类设备的医疗机构,用于满足临床需求。
5.已配置多台同类设备的二、三级医疗机构应科学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阶梯分型的结构,配置一定比例的临床实用型或临床科研型设备,以满足临床需求,同时兼顾科研需求。
三、国产设备配置要求
在基本满足临床需求的基础上,区级医疗机构配置第2台及以上、市级医疗机构配置第3台以上,原则上应选择国产大型医用设备。
四、监督管理要求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和有关大学要加强对所属医疗机构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合理配置、科学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对于违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设备,同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本市原有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