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条字〔2013〕72号
各有关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计字〔2011〕149号)的规定,自治区财政支持经费额度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应在项目验收前到指定的财务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并在通过财务验收后进行项目验收。现就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财务审计
(一)财务审计是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的审计。审计的依据是项目立项时项目计划下达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书》、《预算书》及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二)项目执行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即可自行在指定的6家会计师事务所中任选1家,委托其进行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见附件1)。
(三)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委托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并撰写《审计报告》。
(四)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客观、公正、独立、正常地进行财务审计,审计工作实行“先付费”制度,即,委托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后,审计工作正式开展前,委托单位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预先支付90%的费用,审计报告形成后付清剩余费用。
(五)财务审计收费标准,依据项目经费财政拨款额度为标的,由双方协商参考以下标准收取。
1.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的,按不超过经费的6‰收取;
2.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超过150万元的,按不超过经费5‰收取;
3. 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不超过200万元的,按不超过经费4‰收取;
4.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的,按不超过经费3.2‰收取;
5.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不超过经费1.8‰收取;
6. 超过1000万元的,按经费1‰收取。
二、财务验收
(一)项目执行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清理经费账目,核算项目(课题)实际成本,及时向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二)申请财务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3份):
1.财务验收申请报告及《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表》(见附件2);
2.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照项目经费预算的自检报告及其说明;
3.会计师事务所编写的财务审计报告;
4.项目执行期间进行过预算调整,应提供预算调整的批复文件;项目执行期间进行过中期财务检查,应提交中期财务检查意见;
5.财务会计资料(外拨经费证明、设备明细汇报表、地方财政及其他资金到账证明、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发放证明、自筹经费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财务审计日之后项目后续支出情况说明及凭证等证明材料等);
6.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的与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有关的文件。
(三)科技厅条财处负责对财政拨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组织财务验收。
(四)科技厅条财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财务验收工作,并提出财务验收意见。财务验收意见分为三种:
1. 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符合规定,同意通过财务验收;
2. 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存在一定问题,需要限期整改,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通过财务验收;
3. 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存在较为严重问题,不能通过财务验收,建议项目计划下达部门收回项目财政拨款经费。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财务审计、验收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2.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表
2013年5月6日
附件一:自治区科技项目结题财务审计验收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改).doc
072条(附件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