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工商职能,积极推进市场主体加快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优惠宽松的投资政策,全力扶持市场主体发展
(一)试行内资企业“零首付”登记。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内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股东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
(二)试行生活便利行业个体业户免登记。对个人从事修鞋、修自行车、缝纫、水果摊等生活便利行业(不涉及安全行业及前置审批许可)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范围,免予办理营业执照。
(三)营造公平宽松的投资环境。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海洋资源开发、基础设施以及公用事业等领域,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进入文化教育、养老、医疗等服务领域。对民营企业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列的经营项目,且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积极予以支持。
(四)支持企业多种形式出资。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作为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公司股东的出资。允许可以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公司股权、商标权、采矿权、探矿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为企业出资,允许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五)支持文化企业改制发展。文化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不再进行资产评估,直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净资产数额确认文件进行验资,登记机关凭验资证明办理登记。文化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确认后的资产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六)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加大政策扶持,推动中小微型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对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2014年12月31日前免收登记注册费用。
(七)支持自主创业。鼓励科技人员、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征地农转非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同时免交涉及工商登记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三押一推”融资方式,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促进银企对接,积极向银行推荐信用度高且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支持其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融资。
二、优化登记条件,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九)试行企业主体资格先行确认的登记注册制度。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我省重点发展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对申请登记的项目筹建时间长且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企业,经营范围可核定为“对某某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管理”,并限定有效期限。
(十)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内资国企深化改革,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改制、重组和转型升级,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优势企业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促进加快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
(十一)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转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鼓励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改造、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加强辅导和帮扶,重点培育有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知名度高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展。
(十二)支持创投企业规范发展。允许个人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相关的产业发展基金。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设立从事创业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内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由企业自主约定。帮助创投企业完善增资及运作机制。
(十三)支持企业组建集团。允许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申请设立集团母公司。冠市行政区划的现代服务业、战略新兴产业、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十四)支持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公司。支持服务业企业利用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开拓市场,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除有特殊规定外,需前置审批的,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申办多个门店的批准文件,连锁门店可持加盖 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到所在地登记机关申办营业执照。
(十五)支持企业加强知名字号保护。引导和支持企业制定和实施企业字号发展战略,挖掘提升企业字号的品牌价值,对符合条件的知名企业字号下文予以保护,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转让其名称或字号,转让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受让方凭名称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准名称。
(十六)放宽公司登记条件。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做为投资人,设立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贸易企业,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项目。
(十七)放宽企业名称限制。企业名称中可以将行政区划加括号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研发总部”等字样。允许新兴产业企业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来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满足企业未来发展需求。
(十八)放宽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企业名称登记。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
(十九)放宽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对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经营范围可依申请依法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
(二十)放宽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企业住所登记。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无实体店铺的,允许其利用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直接作为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
(二十一)允许独立办公区域作为住所。允许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企业以集中办公区中的独立区域作为住所,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中予以注明。
(二十二)允许经营场所统一规划经营证明。对在各类专业市场、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由乡镇(街道)、管委会向工商部门出具其经营场所统一规划经营的证明进行登记注册。
(二十三)允许分支机构集中登记。允许分支机构数量较多、连锁经营的服务业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因合并分立导致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可办理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变更登记,促进企业规模化经营。
(二十四)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但用地性质不发生变化。
(二十五)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期限届满前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的公司制企业,允许股东转让股权;允许吸收新股东入股增加注册资本;允许其对外投资,并设立分支机构。
(二十六)允许保留原有改制企业组织形式。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允许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组织形式,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二十七)允许改制企业转换企业类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后,因为生产经营需要,允许其变更登记为原先企业组织形式。
(二十八)允许转型企业保留原有经营项目。个体私营业户转型为公司制企业,原经营项目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只要批准文件(如许可证、资质证等)仍在有效期限内,经原发证审批机关确认后,可继续使用。
(二十九)允许转型企业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规模,申请设立为公司的,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
三、创新服务方式,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三十)深化企业登记窗口服务。把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与登记管理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按照努力打造全省系统服务发展第一窗口的要求,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完善工商联络员跟踪服务制,对国有企业改制、重大项目建设提前介入,专人负责,靠上服务,全程跟踪办理企业登记事务。
(三十一)建立“登记绿色通道”。在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窗口及工商所设立“登记绿色通道”。对文化产业企业登记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登记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针对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城市困难家庭等七类服务对象,在办理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注册登记时,提供政策解读、项目选择、工商知识等咨 询服务,提升其创业能力。
(三十二)深入推进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综合分析运用工作。建立有权威的数据分析运用机制,撰写有价值、有权威的分析报告,积极通过信息分析指导市场主体投资、服务社会公众、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本意见自2012年8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5年8月14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