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发〔2015〕1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发行、农行(分)支行: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作用,创新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运行机制,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财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创新投融资模式 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财发﹝2015﹞26号)、《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创新投融资模式 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财发﹝2015﹞30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召开的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视频会议精神,现就我省开展金融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通过财政资金、信贷资金与社会资金的结合,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努力在转换财政投入方式、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上开辟新途径,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上挖掘新潜力,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构建新型经营体系上寻求新突破。
二、试点范围及扶持对象
经批准同意开展金融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试点项目,均可享受财政贴息或补助支持。在现阶段,应重点选择土地经营已达一定规模、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迫切希望改善基础设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以及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综合实力较强、土地权属明确且提质更新愿望比较强烈的国有农场进行试点;对于个别条件较好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可以纳入试点范围。
三、具体扶持方式
(一)贴息方式。按照“主体自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模式运行。其中,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主体负责落实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资本金,以及借款本金的偿还;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为实施主体提供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中长期信贷支持,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执行;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按照实际利率水平,给予全额全程贴息。贷款年限视实施主体综合实力及经营效益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宽限期同建设期,开行最长不超过3年,农发行、农行最长不超过4年)。信用结构采用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在国家批准的地区)等方式。
(二)补助方式。按照“主体垫资、银行贷款、财政补助”的模式运行。其中,实施主体负责筹集不低于项目总投资三分之一的资本金,并负责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开行、农发行、农行负责为实施主体提供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三分之二的中长期信贷支持,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执行;待项目建成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先建后补的方式,对实施主体垫付的资本金部分(项目总投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贷款年限视实施主体综合实力及经营效益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宽限期同建设期,开行最长不超过3年,农发行、农行最长不超过4年)。信用结构采用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在国家批准的地区)等方式。
四、项目申报与审批
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属地开发县农发办提出项目申请,申报材料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开发县农发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贷款行意见(拟向开行贷款的,须征求开行浙江省分行意见;拟向农发行、农行贷款的,须征求农发行、农行基层银行意见)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上报至省农发办审议。省农发办将审议确定的试点项目提交开行、农发行、农行浙江省分行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省农发办会同开行、农发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下达立项通知。开发县农发办会同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实施计划,上报省农发办审批后,分别报送国家农发办、开行、农发行、农行备案。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试点项目需要招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内容与建设标准,参照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亩均投入标准,参照执行同期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入标准。项目开工后,开发县农发办要按照批复的实施计划,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进行决算审计,经工程监理单位核实后,由开发县农发办组织竣工验收,省农发办组织项目核查。竣工验收与核查结果作为安排财政贴息或补助资金的依据。围绕项目管理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参照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执行。
六、贴息和补助资金使用
(一)贴息资金。贴息项目当年实际发生的利息先由实施主体垫付,实施主体将利息清单、借款合同复印件经开发县农发办审核后报省农发办和开行、农发行、农行浙江省分行核准,再由省财政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在中央财政下达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安排贴息资金,并逐级拨付到实施主体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县财政(农发办)在报账凭据原件上加盖“财政已贴息”讫章后,复印存入项目档案。
(二)财政补助资金。财政补助项目经竣工验收、核查通过后,由省财政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在中央财政下达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并逐级拨付到实施主体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开发县要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三)加强资金监管。对于项目实施不力,或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实施主体,可暂停或取消财政贴息、补助;对于实施主体因未按期偿还贷款以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财政资金不予贴息;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银行贷款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七、相关要求
(一)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开发县农发办要与贷款银行加强沟通交流,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凝聚共识、相互合作、形成合力。
(二)开发县农发办要积极做好试点项目的选项推荐工作,按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立项条件和建设标准严格把关。基层银行要结合农业发展实际和融资特点,积极探索融资模式,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
(三)各地要加强业务指导,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在试点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省财政厅 农发办 欧阳建华 0571-88800301
开行浙江省分行 经营管理处 杨振 0571-81686022
农发行浙江省分行 客户二处 於林兵 0571-87299030
农行浙江省分行 农村产业金融部 曹笑 0571-87226312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
2015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