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17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现将《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5月12日

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产面积测绘成果的客观、公正、正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复核和鉴定途径)

  对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有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出具房产面积测绘成果的房屋调查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向上海市房屋调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房产面积测绘成果鉴定(以下简称鉴定)。

  第四条(申请复核和鉴定的当事人范围)

  下列当事人(以下简称异议人)可以申请复核或者鉴定:

  (一)房产面积预测和实测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

  (二)尚未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商品房预购人;

  (三)尚未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新建商品房买受人;

  (四)专家委员会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有关当事人。

  第五条(复核程序)

  对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有争议的,异议人可以在收到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算表、计算表的十五日内向出具房产面积测绘成果的房屋调查机构申请复核。

  房屋调查机构应当复核有争议的房产面积测绘成果,并向异议人解释房产面积测绘情况。异议人要求出具书面复核结果的,房屋调查机构应当在接受复核申请的三十日内向异议人出具书面复核结论。

  经复核,房屋调查机构更正房产面积测绘成果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并应当更正房产面积测绘成果,及按有关规定申请更正房屋楼盘表信息。异议人不是委托人的,房屋调查机构还应当将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更正情况书面告知委托人。

  第六条(房产面积测绘成果争议鉴定)

  房产面积测绘成果争议鉴定(以下简称成果鉴定)是指专家委员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房产测绘技术规范等规定,对有争议的房产面积测绘成果的合法性、规范性、准确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报告的行为。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由本市从事房产测绘教学、科研和实务工作的学者、专家和专业人士等组成。

  专家委员会鉴定受理窗口设在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第八条(鉴定受理)

  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有争议的,异议人可以在收到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算表、计算表的十五日内或在收到房产面积测绘成果复核结果十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异议人是委托人的,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四)申请人认为测绘成果有误的证明材料;

  (五)专家委员会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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