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27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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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综办〔2015〕9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5〕68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办制定了《浙江省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电子文档可到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查看、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

  (联系人:政策咨询 倪文良 0571-88058000

                     材料受理 凌振宇 0571-88803925)


浙江省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战略部署,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支持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鼓励和引导工商等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通过推动产业化经营与土地治理两类项目有机结合,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衔接,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和全产业链建设,有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集中支持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二、扶持范围

  (一)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

  (二)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需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类、食用菌种植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生产项目。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每个开发县不超过2个。

  (三)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支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的产业。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三、扶持政策

  (一)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扶持规模不低于45万元(含,下同),不超过900万元;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

  各级财政投入比例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通知》(浙财农发字〔2008〕26号)执行,即市县财政资金与省以上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为1:9,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为0.8:1。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按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号)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采用项目全部完工并经县级验收合格后,将财政补助资金予以一次性报账的“先建后补”管理方式。

  (二)贷款贴息项目采取“先选项后结算”方式,由农发办编制贷款贴息项目计划,次年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获得的贷款及支付的利息进行贴息。贴息范围为列入省农发办2016年贷款贴息计划,在2016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单位可对其中一类贷款申请贴息,也可同时对两类贷款申请贴息。贷款实际发生后,项目单位于2017年1月申报贴息资金结算,贴息资金结算工作另行布置。

  单个项目2016年度贴息贷款额累计一般不低于3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贴息贷款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申请财政贴息资金规模不低于10万元。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如申报项目的实际贷款利率低于确定的贴息率,则按不高于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贴息。

  国家开发县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承担,省开发县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列入2016年贷款贴息计划的项目,按规定结算后,所需财政贴息资金在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预算中列支。

  (三)鼓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投资建设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对于在异地建设生产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在原注册地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已注册独立法人的企业,一般应在项目所在地申报项目。异地(含跨省)发生的贷款,允许在项目所在地申请贴息,由贷款申请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共同申报项目。

  四、立项条件

  (一)财政补助项目

  1.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2.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3.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4.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5.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6.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二)贷款贴息项目

  1.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2.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3.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4.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三)项目单位条件

  1.龙头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资产优良,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扶持。

  (四)不予受理的项目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含土地治理项目、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补助项目、部门项目)连续扶持超过3年的项目。

  4.申报单位已申报201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或其他财政扶持项目的项目。

  5.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

  6.申报单位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等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具备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开发县农发办申报。鼓励各有关金融机构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项目,向开发县农发办推荐。

  (二)各开发县农发办(农发办不设在财政局的,为财政局和农发办)要按照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要求,对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其中:贷款贴息项目重点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经营范围),分别于2016年1月26日和3月28日前向省农发办报送贷款贴息项目计划文件和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文件,逾期不再受理。

  六、申报材料

  (一)财政补助项目

  龙头企业申报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相关附件中应含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14年度、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向税务部门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已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龙头企业可研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14修订版)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写参考大纲。项目申报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等有关资料,可到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项目单位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如实说明2014、2015年已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补助(贴息)金额和相应的项目建设内容、申报的2016年其他财政补助(贴息)项目和相应的项目建设内容,以及与本次项目申报的关系。

  开发县农发办上报材料包括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文件和项目汇总表(附件1)和单个项目申报材料(一式2份)。电子版(汇总表为excel格式,单个项目申报材料为pdf格式)发送至邮箱nfbcyh@126.com。

  (二)贷款贴息项目

  项目单位须编报项目申报书以及相关附件。项目申报书简要描述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条件优劣势分析、项目建设目标、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应重点说明取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预计付息额和申报贴息额)、效益分析、综合评价等。附件包括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税务部门报送的2014年12月和2015年11月财务报告(可同时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银行信用等级证书、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承诺函等初步同意贷款证明、银行贷款合同等。

  项目单位在申报材料中须如实说明2014、2015年已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补助(贴息)金额和相应的项目建设内容、申报的2016年其他财政补助(贴息)项目和相应的项目建设内容,以及与本次项目申报的关系。项目单位应合理预计申请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和付息额,计算预计贴息额的年贴息率为4.35%。

  开发县农发办上报材料包括:贷款贴息项目计划文件、项目汇总表(附件2)和单个项目申报材料(一式2份)。电子版发送至邮箱nfbcyh@126.com。

  七、其他事项

  (一)各地财政补助项目合计申请省以上财政资金数不得超过《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投资指标的通知》(浙农综办〔2015〕88号)确定的各开发县预告数。

  (二)各地农发办应加强选项责任,提高项目申报质量。省农发办将根据省以上财政资金指标额度、专家评审意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各地工作质量,以及其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安排情况等因素,择优确定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和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额度或者纳入2016年贷款贴息项目计划。

  (三)各地要指导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合理申报项目投资额(不含流动资金、土地征用款、不动产购置费、预备费、增值税进项税额等)以及估算项目效益,一旦立项,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时不得擅自下调申报的自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对自筹资金不作要求。

  (四)各地要及时将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政策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对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须在当地财政局门户网站或者当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项目申报单位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并作出书面承诺。开发县农发办须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申报材料附件中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须核对原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并由核对人签署姓名、核对日期。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项目单位将纳入农业综合开发“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六)省级开发县需编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与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材料一起报送省农发办。规划编制要求详见《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农综办〔2015〕40号,见附件3)。

  (七)按照省财政厅数字财政建设的要求,2016年度项目申报材料还需通过浙江财政综合办公平台报送,此事正在与有关处室沟通协商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 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汇总表

              2.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计划汇总表

              3.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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