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浙江省医疗设备展览会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07    浏览次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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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采监〔2015〕2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展示和引进国外先进科研、医疗仪器设备,省卫生计生委、省科技厅将分别于2016年3月和9月在杭州举办第二十九届中国(浙江)国际科研、医疗仪器设备技术交流展览会与第十三届浙江国际医疗展览会(以下简称展览会)。

  为充分利用展览会平台,简化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展览会期间开展相关医疗仪器设备集中评审、统一采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产品范围

  各医疗卫生单位的相关医疗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逐级汇总上报省卫生计生委,通过展览会平台进行统一汇总采购:

  (一) 纳入各地政府采购目录且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省级为100万元)以下的产品;

  (二) 项目已列入本单位2016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已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或采购计划审批手续);

  (三) 相关医疗设备应由已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的供应商在该网站建立商品库进行展示;

  (四) 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 工作程序

  采购工作程序参见浙财采监〔2012〕34号文件。其中,单价8万元(含)到10万元设备调整为按单价10万元以上设备采购程序执行。各地采购计划上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25日。

  采购单位在展览会期间与供应商签订的《成交意向书》,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展览会组委会审核确认,其中采购单价8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产品时,需同时提交该产品的预算执行确认书(或采购计划审批手续)的复印件,并按预算要求采购相应数量、类型的设备,不得就同一采购项目提交多份备选《成交意向书》。

  采购单位根据《成交确认书》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合同的核心内容(除价格作为最高限价,可经双方协商进一步优惠外)必须与《成交确认书》一致。采购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签订合同以外的补充协议,擅自修改合同条款,否则将追究其相关责任。《政府采购合同》必须由中标(成交)供应商组织签署,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展览会组委会鉴证(其中一份由展览会组委会留存),在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合同范本及政府采购操作说明详见展览会官网(www.iaie-expo.com)。对采购单位相关医疗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合同未经展览会组委会鉴证盖章,仅提供展览会《成交确认书》的,各地财政部门不得办理合同备案等相关政府采购手续,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另行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各医疗卫生单位如需采购进口产品,应在《采购计划申报表》中注明,并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 展览会时间、地点

  (一) 第二十九届中国(浙江)国际科研、医疗仪器设备技术交流展览会

  主办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科技厅

  展览时间:2016年3月16-19日

  展览地点:白马湖国际会展中心A馆1层-2层

  (二) 第十三届浙江国际医疗展览会

  主办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展览时间:2016年9月21-23日

  展览地点:白马湖国际会展中心A馆1层-2层

  四、其他事项

  我省在展览会期间开展相关医疗仪器设备集中评审、统一采购活动,是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服务基层、提高效率的创新举措,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同时,各地财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沟通,积极研究采取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方法和措施。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联系人:省财政厅 陈梁,联系电话:0571-87057612;省卫生计生委 毛立楠,联系电话:0571-57709396,电子邮箱:zjgjyzh@163.com。

  附件:1.2016年浙江省展览会医疗设备采购计划申请表

              2.2016年浙江省展览会医疗设备采购计划汇总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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