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6〕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8日
吉林省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
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以下简称《意见》),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营造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初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监管格局,相关法规更加健全,监管技术手段更加先进,协作配合机制更加完善,网络交易秩序逐步规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监管。加快推进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相关法规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法治化市场环境。
强化技术支撑。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在网络交易监管中的研发应用,提高对网上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收集、甄别、挖掘能力。
加强统筹协作。充分发挥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作用,加强行政执法、行业管理、宣传、司法等部门间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推动区域联动。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跨区域、跨境监管执法信息共享,强化对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线索的追踪溯源和联合行动,铲除侵权假冒违法犯罪链条。
构建社会共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落实电子商务相关企业主体责任,畅通社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网络数据信息的共享和分析,构建多方参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突出监管重点。
1.打击网上销售假劣商品。以农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电器电子产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儿童用品以及服装鞋帽等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健康安全、影响公共安全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为重点,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加强监管执法。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在制造加工环节,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加强风险监测,净化生产源头;在流通销售环节,加强网络销售商品抽检,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将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纳入邮政行业常态化监管,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等协议客户的资格审查。依法依规处置互联网侵权假冒有害信息。(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农委、长春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网信办、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为重点,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销售仿冒知名商标、涉外商标商品的查处力度,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强化对网络(手机)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及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等重点领域的监测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网络非法转载等各类侵权盗版行为。依托国家版权监管平台,扩大版权重点监管范围,将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网络云存储空间、微博、微信等新型传播方式纳入版权监管。加强网上专利纠纷案件办理和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开展邮件、快件寄递渠道专项执法,重点打击进出口环节 “蚂蚁搬家 ”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文化厅、长春海关、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科技厅、省网信办、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创新市场监管手段。加强域名属地化、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精细化管理和网站备案管理,推行网络实名制,推广使用电子标签,实现侵权假冒行为网上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全程追查不法分子住所地址、IP地址、银行账户等,提高执法打击的精准度。加强业务培训,增强利用新信息技术进行市场监管的能力。(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长春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网信办、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落实企业责任。
4.落实电子商务企业责任。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建立健全网络交易、广告推广等业务和网络经营者信用评级的内部监控制度,制止以虚假交易等方式提高商户信誉的行为。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实施侵权假冒商品信息巡查清理及交易记录、日志留存,履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配合执法部门反向追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假冒商品经营者。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自营企业加强内部商品质量管控和知识产权管理,严把进货和销售关口,严防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流通渠道和市场。(省公安厅、省文化厅、长春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林业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落实网络服务商责任。督促网络服务商落实 “通知 —删除”义务,对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假冒行为的网络信息,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文化厅、长春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网信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落实上下游相关企业责任。指导和督促配送、仓储、邮政、快递等企业推行寄递实名制,完善收寄验视、安检制度,拒绝接收、储运、配送、寄递侵权假冒商品,为执法部门核查违法犯罪线索提供支持。指导和督促网站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不得发布侵权假冒商品信息。提供商品竞价排名搜索服务的网站,应当提醒消费者搜索结果来自竞价排名,避免误导消费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省工商局、省网信办、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加强执法协作。
7.完善部门间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协调与部门合作,完善执法与司法部门之间的线索通报、案件咨询、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充分利用集群战役模式,摧毁犯罪网络和产业链条。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物品通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在案件查办中线索发现、协助核查等职能作用。探索建立资金流动监管工作机制,根据侵权假冒犯罪线索,依法追查交易资金账户,控制非法资金。(省公安厅、省农委、省文化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长春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健全区域间执法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产品执法区域协查机制,实现案件线索与执法信息在区域间流转。特别是地理位置邻近的地区,全面推进案件线索和信息共享,开展区域执法联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长春海关以及各地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9.完善跨境执法交流协作机制。加强境内外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网上追溯、跨境协作、联合查办工作机制,围绕重大涉外案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科技厅、省贸促会、长春海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健全长效机制。
10.加快电子商务领域法规建设。针对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特点、趋势,查找监管执法的薄弱环节,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度。推动电子商务领域法规建设,明确网络商品交易规范、争议解决方式、法律责任以及监管执法依据。推动明确各类电子交易凭证、电子检验检疫报告和证书的法律效力,细化电子证据规格。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平台与网络经营者侵权假冒责任划分的相关规定。制定统一编码的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发布规范,建立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和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机制。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和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针对利用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平台制售侵权假冒商品等现象,研究相关监管和防范措施。(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综治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长春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法制办、省网信办、省法院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1.推进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和 “信用中国 ”“信用吉林网 ”等政府网站,加强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案件等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进人口、法人、商标和产品质量等信息资源向电子商务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共享,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组织长春、吉林、延边三个试点地区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加强企业标准信息公开服务。组织各行业骨干企业开展产品质量承诺活动,对承诺企业全面开展执法检查,公开执法检查结果。指导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推行行业诚信公约、企业诚信守法等级评估,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发布失信企业 “黑名单 ”。推动电子商务领域应用网络身份证,完善网店实名制,鼓励发展社会化的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牵头,省公安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长春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2.加强政企沟通与协作。加强执法部门与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沟通与交流,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立投诉举报、违法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加强执法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完善公示、约谈工作机制,共同防范和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指导市(州)政府帮助生产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合作,扩大品牌影响,促进优质商品网上销售,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农委、省文化厅、长春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网信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3.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借助各类媒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广泛开展宣传报道,曝光侵权假冒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增强消费者自觉抵制侵权假冒商品的意识。畅通网络举报投诉渠道,鼓励和引导消费者、权利人积极举报投诉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利用国际交流场合和重要时间节点,宣传展示我省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工作成效,增信释疑,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公安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长春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网信办、省政府新闻办、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实施,逐级明确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办理跨部门、跨区域案件,查办一批国内外关注、性质恶劣的大案要案,促进 “互联网 ”共享共治,为电子商务发展营造良好网络环境。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措施,切实做好本部门牵头或参与的工作任务。
(三)及时交流信息。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反映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工作成效,加强治理工作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上报工作信息,总结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全省工作动态,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指导、推进全省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