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综办〔2015〕9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国农办〔2015〕73号)、《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号)、《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投资指标的通知》(浙农综办〔2015〕8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战略部署,围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根本目标,以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治理为重点,夯实现代农业基础,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项目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积极引导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创建“两美”浙江作出新贡献。
二、项目类型及申报条件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以乡镇为开发主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项目区应选择耕地资源相对丰富、开发潜力较大、乡镇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的地区。单个项目治理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5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2000亩。如果受自然条件限制,单个项目集中连片开发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若干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但应避免地块过于分散。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试点项目。按照国家农发办《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试点的意见》(国农办〔2014〕111号)要求,继续大力开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管护高标准农田试点。单个项目治理面积,原则上龙头企业试点项目平原地区不低于1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亩;农民合作社试点项目平原地区不低于5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300亩;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试点项目平原地区不低于3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200亩。申报项目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须按有关规定认定或登记;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须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1年以上。
3.创新投融资模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项目。参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的有关条件,限定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实施,通过财政贴息或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具体政策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浙财农发〔2015〕1号)要求执行。
(二)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
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应以小流域为单元,按照流域或邻近流域进行统筹规划,项目流域(集雨)面积不超过20平方公里,治理面积一般不低于5000亩(包括坡度25度以下相对集中连片的需要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科技等实体工程措施的坡耕地及经济林地面积,其中耕地面积不低于1000亩),可在同一小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2至3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
三、投入标准
按照项目区治理面积,衢州市、舟山市、丽水市、金华市等4个设区市本级和淳安县、安吉县、平阳县、苍南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洞头区、兰溪市、武义县、磐安县、龙游县、常山县、江山市、开化县、岱山县、嵊泗县、青田县、云和县、龙泉市、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三门县、仙居县、天台县等28个县(市、区)土地治理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亩均投入不高于1400元;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温州市、台州市等6个设区市本级和余杭区、萧山区、富阳区、桐庐县、临安市、建德市、海宁市、桐乡市、平湖市、嘉善县、海盐县、德清县、长兴县、柯桥区、上虞区、嵊州市、新昌县、诸暨市、瑞安市、乐清市、永康市、东阳市、义乌市、浦江县、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等27县(市、区)及省监狱管理局所属农(林)场土地治理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亩均投入不高于1200元。
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中新建、修建的小Ⅱ型水库及山塘,新增或恢复库容每立方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5元(海岛地区为每立方米10元);新建堰坝每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2000元,修建堰坝每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1000元;确需保护耕地而新建的防洪堤每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400元,修建防洪堤每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200元。
县级财政投入比例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通知》(浙财农发字〔2008〕26号)的有关规定;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筹资投劳的投入比例,由开发县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决定,农民合作社、股份合作农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自筹货币资金不低于省以上财政资金的10%,龙头企业自筹货币资金不低于省以上财政资金的50%。各地可在落实规定比例的县级财政资金投入之外增加投入,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做到建一片、成一片。
四、治理措施
在坚持以农田水利为重点,实行水利、农业、田间道路、林业、科技等措施综合治理的前提下,允许项目区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确定具体的工程措施和投入比例,但以县为单位加权平均计算,项目区田间道路(机耕路)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一般不超过财政总投入的40%。为避免资金重复安排,土地治理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农机具购置补助资金。
五、建设内容和标准
项目建设内容按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号)执行。
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执行;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建设标准按照省农发办转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浙农综办〔2004〕39号)执行。
六、项目申报和评审
(一)自2016年度项目开始,实行土地治理项目申报单位(乡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为单一业主制度。开发县农发办重点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和政策公示,指导申报单位做好项目申报相关工作,包括取得项目区多数农民要求开发的意见书(各有关村委会的申请)、分析项目区主要制约因素、确定主要建设内容和工程量、规划工程布局、落实政策处理责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试点项目编制建议书)。
(二)项目可研报告(建议书)由开发县农发办负责组织评审,省农发办将对部分开发县的项目可研评审质量进行抽审。
(三)各地应尽快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书)的编制和评审工作,被省农发办抽中的开发县(另行告知)需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书)、县级评审意见等纸质材料报送省农发办。
(四)按照省财政厅数字财政建设的要求,2016年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材料需通过浙江财政综合办公平台填报,此项工作正在与有关处室衔接和落实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七、实施方案和计划编报
(一)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开发县农发办要做好指导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二)计划编报。开发县农发办应及时编报项目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县农发办(农发办不设在财政局的,与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农发办正式行文上报项目实施计划的请示、开发县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正式行文落实地方财政投入资金的承诺函、开发县农发办出具的项目自筹资金审查意见、项目实施计划报表及编制说明等。项目计划报表数据应在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中同时填报。
各地须于2016年2月22日前,将2016年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一并报送省农发办。
八、其他事项
(一)各开发县应依据省农发办下达的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投资指标预告数,及时足额落实到具体项目。
(二)创新投融资模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项目扶持资金由中央财政另行安排,不占用省农发办下达的资金投资指标预告数。
(三)按照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要求,各地在选项时,应优先选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