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17号)

发布日期:2013-06-03    浏览次数:2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6日

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贯彻落实安委办〔2012〕37号文件为基础,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化工园区科学规划,提升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水平,强化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建设,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科学规划、严格管理、落实责任、强化执法,着力推进安全管理基础建设,建立“责任明确、管理高效、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得到显著提升,有效防范火灾、爆炸、中毒、泄漏及人身伤亡等各类事故发生。

  二、加强化工园区规划建设

  (一)统筹规划安全布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特点、化工产业资源、自然环境条件、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确定专门区域发展化工产业,并将化工园区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发展规划,使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将化工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到最低限度。2013年8月底前,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化工行业发展规划应抄报自治区工信委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严把入园企业安全准入关。化工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建立化工园区内的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禁止不符合化工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的项目入园建设。严格禁止在化工园区内生产储存烟花爆竹;严格禁止在化工园区内开山采石;严格禁止在化工园区内设立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三合一”生产经营企业;严格禁止工艺设备设施落后的项目入园;严格限制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建设。对入园企业,必须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格控制涉及光气、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对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必须通过自治区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的安全论证。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隐患严重而且难以整改的企业,要及时淘汰出化工园区。

  (三)科学安全建设化工园区。化工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化工行业发展特点,按照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维修服务、应急管理“六个一体化”的要求,科学安全地建设化工园区。以有利于生产安全、防止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污染等其它事故和应急救援为原则,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完善水、电、气、园区雨污水收集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应急救援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实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的共建共享。

  (四)推动城区防护距离不足的化工企业搬迁。对列入《广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2010年至2015年)搬迁计划尚未实施搬迁的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柳州造漆厂,南宁、柳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要求,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限期搬迁进入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必须落实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搬迁防护距离内的住宅及企业员工宿舍。

  三、严格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开展已建成投用的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评价。化工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督促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定期开展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评价。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首次整体安全风险评价,并将整体安全风险评价及时报自治区工信委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以后每5年开展一次。通过安全评价,摸清化工园区的安全现状,用量化的指标评估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对化工园区的规划布局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化工园区相关部门加强对区内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二)督促化工园区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要督促化工园区内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51号)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持续改进的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2013年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要求。

  (三)突出重点强化管理。各地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要建立化工园区企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自动化控制、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培训等方面的安全监管信息档案。加强对化工园区内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品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安全监管。2012年年底,督促企业完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2013年年底,完成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种生产装置的自动化改造;2014年8月底,完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

  (四)推进化工园区封闭化管理。各地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安委办〔2012〕37号文件要求,建立完善承包商管理制度,对进入化工园区施工、检维修及提供专业技术等作业的承包商进行登记,建立相关档案、台账,严禁没有资质条件的建筑企业在化工园区内承包工程。结合化工园区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按照核心控制区、关键控制区、一般控制区的防护等级,通过采取不同的封闭监控管理手段,如建立化工园区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逐步推行化工园区封闭化管理,严格人员、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入化工园区管理。

  (五)推进化工园区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引导企业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切实加强职业危害源头控制,指导企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开展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六)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安监部门要会同工信、环保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化工园区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突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企业的执法监察,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畅通的举报投诉渠道,加强部门间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的沟通协调,开展横向或纵向的联合行动,严厉打击和取缔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七)构建化工园区特色安全文化。切实加强化工园区安全文化建设,创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专题论坛,设立安全信息公告栏,编制安全简报,搭建企业相互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平台,大力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四、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要督促化工园区内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主要负责人定期向安监部门履职报告等形式,明确安全生产责、权、利,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年度考核奖惩,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各地要督促化工园区内企业按国家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调整和配备相关从业人员,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等关键岗位配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主任等安全人员专业管理的作用;按规定时间、内容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和参加专业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做到隐患排查治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确保各类安全生产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整改,防止隐患演变为事故,防止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污染等其它事故造成损害扩大。

  (三)落实企业安全投入资金保障。各地要督促化工园区内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安全投入应确保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要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挪用。要督促企业依法与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强化企业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地要督促化工园区内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自觉履行社会救援的责任。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照国家有关标准建立专职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不具备建立专职救援队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与邻近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提升企业间应急联动响应和处置能力。

  五、建设化工园区一体化应急管理体系

  (一)整合各方应急资源。化工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大力推动应急救援平台建设,在因地制宜、合理规划、节省资源的原则下,可采取企企联合、政企联合或相关职能部门单独出资组建等方式,整合优化化工园区专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资源,构建化工园区一体化应急管理信息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推进消防站或特勤队伍建设,壮大自身应急救援力量。

  (二)建立完善化工园区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化工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建立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三)完善应急预案及定期开展演练。负有化工园区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全面掌握化工园区及企业应急救援相关信息,建立应急救援技术档案,制定化工园区整体应急救援预案,有效衔接地方应急救援力量和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各地要每年至少组织1次由地方应急救援力量和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共同参与的应急演练,锻炼应急队伍。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审核、备案和监督实施。

  六、切实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高度重视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要建立健全化工园区重大生产安全事项部门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各类重大、深层次问题,有效保障化工园区安全发展。要督促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强化化工园区安全管理。

  (二)强化监管,加强队伍建设。化工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负责统筹和管理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具体事务的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队伍建设,尤其要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或者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切实保障工作经费,为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监管创造必要的条件。要督促化工园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规范、程序和安全宣传、安全检查、隐患整治、事故处置报告等制度,规范日常运作。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处理化工园区安全生产问题,努力构建信息畅通、管理有序的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网络。

  (三)落实保障,加强舆论监督。各地要及时制定配套文件,推进本地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适度向强化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保障方向倾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注重宣传化工园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表彰遵章守纪,依法生产的人员和企业,发挥宣传媒体的积极作用。支持新闻单位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和重大隐患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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