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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科委发〔2006〕17号)

发布日期:2006-12-06    浏览次数:1

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科委发〔2006〕17号)

各区县(自治区、市)科委,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有关规定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渝府发〔2000〕71号),我委相继制定了《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实施细则》(渝科委发〔2000〕171号)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考核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01〕16号)。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和考核工作,近期我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实施细则》(渝科委发〔2000〕171号)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考核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01〕16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和考核工作,促进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有关规定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渝府发〔2000〕71号文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科委)是管理全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重庆市科委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重庆市科委根据重庆市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领域的主要类别,建立专家库,随机抽取库内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申请认定的产品进行评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范围:

  依据国家科技部最新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具体包括电子信息,先进制造,航空航天,现代交通,生物和医药,新材料,能源与节能,环境保护,地球、空间与海洋,核应用技术,现代农业共十一个高新技术领域。

  第五条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条件:

  (一)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技术领域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产品属于国家科学技术部最新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二)被评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产品,在申报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时,可以不再经过专家评审程序,直接认定为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

  (三)被列入地方火炬计划项目、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产品,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时享有优先权。

  (四)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明晰。

  (五)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具有明显的创新性,技术含量高,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六)产品生产技术成熟,已有法定产品标准,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产品鉴定(验收)或经省部级及以上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已投入小批试生产,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在50万元以上。

  对于特殊行业产品,药品应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医疗器械应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通讯设备及产品应有入网许可证;生物农药、新型肥料、公安、消防、计量、压力容器等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能源、化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应有环保合格证明。

  (七)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应为所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相应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设备等条件,有质量保证措施。

  第三章 申请认定材料

  第六条 申请认定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一)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的纸质文档。

  (二)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的数据电子文档。

  (三)必备附件(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代码证。

  2.企业有关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证明。

  3.企业财务报表。

  经营期一年以上的企业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提供申请前一月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法定审计机构审计,并附审计机构执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证书;附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交所有税款明细表;附企业上交所有税款总额60%以上的纳税凭证(减免部分须提供税务部门核准的税收减免证明)。

  4.产品标准的封面和前言。

  5.产品鉴定(验收)证书,或省级及以上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报告。

  6.反映产品市场销量的用户订单、销售合同。

  7.软件产品须提供软件产品确认测试报告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8.特殊行业产品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环保合格证明等。

  (四)辅助附件(复印件):

  为了帮助评审专家更全面了解产品情况,企业可根据产品具体情况提供辅助附件材料,如科技计划立项批文、查新报告、专利证书、产品获奖证书等。

  第七条 凡是评为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产品,只提供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及数据电子文档,可不再提供附件材料。

  第八条 申请认定材料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款项顺序装订成册;附件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申请认定产品的名称一般应含产品型号,软件产品须含版本号。

  第四章 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条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每年组织评审两次。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日—4月30日和8月1日—8月30日,过期不再受理。评审时间为每年6月和10月份。

  第十一条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的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企业提交《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及附件,须报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或区县(市)科委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应统一报送辖区内的申请认定材料,其它区域的企业直接报送。

  (三)重庆市科委委托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承办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申请认定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等服务性工作。

  (四)重庆市科委根据认定条件对初审合格的产品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对复核后的产品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重庆市科委颁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二条 重庆市科委对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动态复审考核管理。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为两年,复审由企业自愿申请,逾期半年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产品,其高新技术产品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复审的申报时间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十四条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复审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复审企业须提交《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复审申请表》及附件,由企业直接申报。

  (二)重庆市科委委托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承办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复审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等服务性工作。

  (三)重庆市科委根据复审条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产品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复审通过的,由重庆市科委颁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复审条件:

  产品技术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范围,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且产销规模逐年扩大。

  第十六条 申请复审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一)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复审申请表的纸质文档。

  (二)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复审申请表的数据电子文档。

  (三)反映产品市场销量的用户订单、销售合同复印件。

  (四)产品在上次认定之后取得的反映创新成效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如科技计划立项合同、产品鉴定(验收)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获奖证书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重庆市科委优先列为市级新产品,享受有关新产品开发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申请认定和复审过程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其申请认定和复审资格被自动取消,重庆市科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科委负责解释,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促进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有关规定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渝府发〔2000〕71号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科委)是管理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重庆市科委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重庆市科委设立“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委员会”,由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对申请认定的企业进行评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范围:

  主要依据国家科技部最新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涉及电子信息,先进制造,航空航天,现代交通,生物和医药,新材料,能源与节能,环境保护,地球、空间与海洋,核应用技术,现代农业共十一个高新技术领域。

  第六条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类:

  (一)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通过技术转让获得收入的企业;或在高新技术领域,提供技术情报、技术资料、技术咨询、测试分析等技术咨询与服务的企业;或者从事高新技术领域技术工程设计的企业。

  (二)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第七条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经营期在一年以上。

  (三)企业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备完善的技术、生产、营销、财务等管理制度。

  (四)企业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当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应为30%以上,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应为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应为8%以上,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应为5%以上。

  研究开发经费是指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研究人员工资,原材料费,设备调整费及折旧,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高新技术及产品研制的费用,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七)企业年总收入在高新区、经开区、大学科技园内的企业在100万元以上,区外企业在200万元以上。申报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应以高新技术产品作为支撑,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进行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技术入股、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中试产品收入及接受外单位委托的科研收入。

  (八)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专职人员。

  第八条 新办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一)从事国家科技部最新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企业经营期不满一年。

  (四)企业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具有较好的成长性。

  (五)企业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当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应为30%以上,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应为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七)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企业总投入的60%以上。

  (八)申报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应以高新技术产品作为支撑。

  第三章 申请认定材料

  第九条 申请认定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一)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的纸质文档。

  (二)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的数据电子文档。

  (三)必备附件(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代码证。

  2.企业有关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证明。

  3.企业财务报表。

  经营期一年以上的企业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提供申请前一月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法定审计机构审计,并附审计机构执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证书;附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交所有税款明细表;附企业上交所有税款总额60%以上的纳税凭证(减免部分须提供税务部门核准的税收减免证明)。

  4.已认定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须提供《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5.有技术性收入的企业须提供技术性收入证明。

  6.新办企业须提供高新技术领域投入占企业总投入比例的相关证明。

  7.特殊行业企业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入网证及环保合格证明等。

  (四)辅助附件(复印件):

  为了帮助评委更全面了解企业情况,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辅助附件材料,如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等。

  第十条 申请认定材料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款项顺序装订成册;其附件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 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每年组织评审两次。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日—4月30日和8月1日—8月30日,过期不再受理。评审时间为每年6月和10月份。

  第十二条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企业提交《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及附件,报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或区县(市)科委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应统一报送辖区内的申请认定材料,其它区域的企业直接报送。

  (三)重庆市科委委托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承办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等服务性工作。

  (四)重庆市科委根据认定条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对复核后的企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重庆市科委颁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须对其重新认定。

  第五章 考核与统计

  第十五条 重庆市科委对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复审考核管理。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两年,复审由企业自愿申请,逾期半年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动失效,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材料的申报时间和上报程序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十二条执行。

  第十七条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条件:

  (一)近两年企业原则上应有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

  (二)近两年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以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规定值并逐年增加。

  (三)近两年企业的总收入逐年增加,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其中: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规定值并逐年增加。

  (四)近两年企业领导的技术创新意识增强,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规定值并逐年增加。

  (五)近两年企业重视信息化工作,信息化水平和工艺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

  (六)近两年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高效。

  第十八条 申请复审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一)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表的纸质文档。

  (二)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表的数据电子文档。

  (三)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四)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的复印件。财务报表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五)有技术性收入的企业,须提供技术性收入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科技部要求,重庆市科委会同重庆市统计局每年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统计。各高新技术企业要密切配合,如实填报,不得拒报、瞒报、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可同时申报,也可分开申报。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和复审过程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其申请认定和复审资格被自动取消,重庆市科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于拒报、瞒报、虚报统计报表的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重庆市科委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的,将撤销其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科委负责解释,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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