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申报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5    浏览次数:4

甘工信发〔2013〕812号

  各市州工信委、省直担保机构:

  为规范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申报工作,在借鉴省外经验,总结前期工作基础后,我委重新修订了《甘肃省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申报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自2014年1月1日实施。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

甘肃省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申报工作指引

(2013年11月修订)

  为进一步明确全省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申报工作要求,根据《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6号)、《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和《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77号)规定,制定本指引。本指引所称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或政府出资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一、拟新设立担保机构前期工作

  (一)全体出资人签订协议书,确定拟设立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权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召开出资人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担保机构、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三)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立担保机构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四)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所在地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名称中不得有“投资”和“贷款”字样)。

  (五)开设验资账户。在省工信委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开设临时验资账户,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六)起草章程及规章制度。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和本机构实际情况起草章程草案、风险控制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

  (七)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

  二、申报程序和审批时限

  (一)拟申请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担保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州)工信委提出申请;省直部门及省属国有大型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工信委提出申请。

  (二)市(州)工信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三)省工信委在收到申请材料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省工信委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设立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兰州市不低于1亿元,其余市州及县(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为自有实缴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

  (三)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或出资人,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省外股东或出资人控股时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70%以上),且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为法人。

  法人股东要求: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3年以上且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超过上年度净资产的50%;

  自然人股东要求: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有一定的实业背景、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必须在1年以上,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七)担保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具备3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公司制担保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5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或从事相关工作8年以上。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除符合上述要求外,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公司,应按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后,再按本指引提出申请。

  四、设立担保机构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担保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制担保机构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验资账户查询授权书。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

  (七)与申请相关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八)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登记查询信息、近2年经营状况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附注);

  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除提供背景企业上述资料外,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及其它收入证明。

  (九)申报承诺书。

  (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陈述书。

  (十一)拟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登记查询信息;担保机构近2年审计报告、经营情况,拟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五、担保机构申请变更

  (一)申请变更事项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金(增资验资必须在省工信委指定的金融机构网点开设临时验资账户);

  3、分立或合并;

  4、变更住所;

  5、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出资人或股东;新设立担保公司2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一次性转让不得超过50%,股权转让间隔不得少于1年。除股权转让以外的其他变更间隔不得少于1年;

  7、调整业务范围。

  (二)申请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变更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年度经营情况;

  4、上年度审计报告;

  5、具备决策权限的部门或人员对变更事项所做出的变更决议、决定及相关证明性文件资料;

  6、公司制担保机构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7、增加注册资本金的验资报告及验资账户查询授权书。(增资机构提供);

  8、近6个月资金使用情况(截至时间相同的所有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原件);

  9、增资、股权变更时均按“担保机构设立应提供资料第(八)条”要求提供相关企业及个人资料;

  变更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和县区范围内变更住所的只需提交申请变更报告;现有担保机构增资扩股凡法人股占比达不到50%以上的,增资扩股时法人股需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省外股东或出资人控股时法人股需达注册资本的70%以上)。

  六、担保机构终止

  (一)担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申请终止

  1、担保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

  2、担保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销的;

  3、担保机构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担保机构申请终止应提交的资料

  1、解散决定、撤销决定或破产申请报告;

  2、股东会议决议或出资人决定;

  3、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

  4、清算方案;

  5、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6、资产分配方案;

  7、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其他事宜

  (一)各市(州)工信委要认真组织指导辖区内拟申请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的担保机构登录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gsec.gov.cn/),点击“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处”,下载“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申请模板”,按照要求和提示内容填报资料。

  (二)各市(州)工信委要认真负责审核,重点审核资本金的真实性及合法性;防止债务性资金出资,防止无出资能力的人设立担保公司。

  (三)规范报送和领取。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事项,由市州工信委审核后集中报送,每年的2月、5月、8月和11月上旬为申报材料受理时间;申报材料报送、批复文件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领取,原则上由工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

  (四)本指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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