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各中央发电集团浙江分公司,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物价局、供电公司,各统调电厂:
去年9月,我们制定印发了《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浙经信电力〔2014〕453号),并启动了首次交易试点,试点一年来总体平衡有序,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工业企业电费负担。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我们结合首批试点经验,制定了《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物价局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
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适当扩大试点范围,根据首批试点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直接交易扩大试点范围
截至2014年底,我省现有110千伏工业用户119家,年用电量207.12亿千瓦时;35千伏工业用户609家,年用电量268.85亿千瓦时。本次扩大直接交易试点范围,参与的电力用户为35千伏及以上,参与的发电企业范围不变,但其中燃煤电厂须在2015年底前有机组完成清洁排放改造。电力用户准入条件参照《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参与本次试点的电力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应在35千伏及以上,新报装接电或增容升压到35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必须运行一年以上。考虑首批试点实际实施情况,本次试点电力用户准入条件除应符合《试点方案》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造纸、印染、水泥、平板玻璃、黑色金属冶炼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不参与本次直接交易扩大试点。
(二)为降低电费回收的风险,试点电力用户通过预付电费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等试点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认可的方式,保证直接交易电费的支付。
(三)优先考虑实施电能替代,进行电锅炉、热泵、电蓄热(冷)等煤改电或油改电的用户。
(四)优先考虑实施自备电厂关停或转为公用电厂的用户。
按上述准入条件,经初步审查全省符合条件的35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共有513家,2014年总用电量为302亿千瓦时,可直接交易电量151亿千瓦时;其中110千伏电力用户56家,2014年用电量96.78亿千瓦时,可直接交易电量48.39亿千瓦时;35千伏电力用户457家,2014年用电量205.2亿千瓦时,可直接交易电量102.6亿千瓦时。
二、扩大直接交易试点的工作安排
本次扩大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原则上按照《试点方案》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落实。考虑到本次扩大试点范围后,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数大幅增加,对用户入市资格审核和交易方式做适当的调整。按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原则,电力用户的入市审核相关工作主要由市、县相关部门负责,发电企业仍由省级负责。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采用平台集中竞价方式。
(一)市场主体提交申请表。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包括已参加首批试点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经信部门提交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申请表(包括申请表电子版),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表报所在设区市经信委。发电企业(包括已参加首批试点企业)直接向工作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委)提交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申请表。
(二)入市资格审查。各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电力用户进行资格审查。市经信委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电力用户名单、交易电量限值等信息进行公示,并将结果报工作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委)备案。工作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委)对相关名单进行复核,不符合要求的电力用户,将取消其入市资格,并在省经信委网站予以公告。省经信委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发电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按规定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布相关信息。
(三)办理入市注册手续。通过直接交易市场准入审核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持相关文件到省电力公司交易中心办理入市注册手续。
(四)直接交易方式。本次扩大试点发电企业通过平台集中单一制竞价开展直接交易,交易价格按边际出清价格统一确定,中标发电企业按报价排序,从低到高分配交易电量,报价相同的平均分配交易电量。由交易中心按电力用户名称拼音首字母排序,对电力用户与中标发电企业配对,规范性审查和安全校核由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分别进行。为防止发电企业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平台竞价中若出现报价低于本企业2015年度平均燃料成本,或者有3家及以上发电企业报价相同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发电企业报价按无效报价处理,并取消其参与试点资格。按无效报价处理后,若市场边际出清价格未受到影响的,其他发电企业报价及当次市场竞价结果继续有效;若市场边际出清价格受到严重影响的,当次平台集中竞价结果无效,由其他发电企业重新进行平台竞价。
(五)签订直接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根据配对情况,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和省电力公司三方,签订直接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并报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备案。
(六)合同的监督履行。在省电力交易平台为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设置专门监督账户,便于政府监督合同的履行。同时,省电力交易中心应每月定期发布市场交易信息,对于市场异常情况及时书面报告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和利益相关方。若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相关发电企业未执行的交易电量转为年度计划基数电量。
三、扩大直接交易试点相关交易信息
(一)直接交易电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37号)精神,本次扩大试点直接交易电量电价按“老用户老办法、新用户新办法”原则执行。去年已参加首批试点的110千伏用户,按国家批复的输配电价0.098元/千瓦时执行,用户直接交易电量电价由直接交易价格(发电企业平台集中竞价出清价格)、线损、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组成;本次扩大试点新增的110千伏用户以及35千伏用户,采用顺价方式,用户直接交易电量电价由直接交易价格(发电企业平台集中竞价出清价格)和电网购销差价组成。试点期间,国家调整我省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和上网电价的,本次试点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和直接交易价格同步调整,其中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按国家文件规定执行,直接交易价格按上网电价调整幅度同步调整。
(二)过网综合线损率。本次扩大试点过网综合线损率,按照《浙江电力统计简报》中的2014年浙江省综合线损率4.49%确定。
(三)年度直接交易发电量折扣。本次扩大试点年度直接交易发电量折扣,按发电企业中标电量的15%确定,在年度发电计划中安排。
(四)直接交易电量。本次扩大试点,电力用户可直接交易电量,不超过该企业2014年度全年用电量的50%,具体由企业自主决定;发电企业可参与直接交易电量,不高于其2015年计划电量的30%,其中2015年新投产机组按同类型机组全年度计划电量测算,具体由企业自主决定。
(五)交易期限。本次扩大试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期一年。
四、其他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办理。
(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如遇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联系电话:0571-87058255。
附件:1.2015年浙江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准入申请表
2.市场主体入市协议(2015年版)
附件1
2015年浙江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准入申请表(用电企业)
申请日期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所属单位
所属行业
营业执照
申请交易电量(万千瓦时)
联系人信息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
申请企业承诺
1.本企业将遵守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相关规定,如有发生违规,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2.本企业所填报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意接受 市场运营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
法人代表签名(单位盖章)
县(市、区)经信委初审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市经信委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申请材料附件
申请材料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项目批复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它必要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附于本表后。
注:1.本申请表一式6份,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所在地市、县(市、 区)经信部门各1份,企业留存1份。
2.电力用户不符合试点准入条件的,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委)有权取消其入市资格。
2015年浙江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准入申请表(发电企业)
申请日期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所属单位
营业执照
电力业务许可证编号
清洁排放改造完成情况
申请交易电量(万千瓦时)
联系人信息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
申请企业承诺
1.本企业将遵守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相关规定,如有发生违规,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2.本企业所填报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意接受 市场运营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
法人代表签名(单位盖章)
试点工作小组省办公室(经信委)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申请材料附件
申请材料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3.企业项目批复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它必要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附于本表后。
注:1.本申请表一式4份,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各1份,企业留存1份。
2.发电企业不符合试点准入条件的,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委)有权取消其入市资格。
附表2
协议编号:
市场主体入市协议
(2015版)
甲方(市场主体):
乙方(电力交易机构):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本入市协议由下列两方签署:
(1) (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1]:,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 企业,电力用户编码 ,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或;
(发电企业,以下简称甲方)[2],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已取得 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许可证编号: ),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2) (电力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乙方),系根据《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授权的电力交易平台运营单位,所在地为 ,授权代理人: 。
为了顺利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业务,甲乙双方根据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电力用户)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 兆瓦(kW)或变压器容量为 兆伏安(kVA)的用电企业。甲方作为电力用户,符合政府有关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准入条件,自愿进入乙方市场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或;
甲方(发电企业)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 兆瓦(MW)的电厂,装机为 台,分别为 兆瓦(MW) 台( 年投产)、 兆瓦(MW) 台( 年投产)、 兆瓦(MW) 台( 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甲方作为发电企业,符合政府有关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准入条件,自愿进入乙方市场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第二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仔细研读了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相关规定。乙方已就相关问题做了全面细致的解释,甲方已知悉参与乙方组织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甲方将严格按照该办法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第三条 双方以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相关规定作为交易依据。甲方承认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相关规定赋予乙方的权利实为市场运营之必需,并承诺自愿承担对乙方行使前述权利可能出现的全部风险。如交易情况异常,乙方有权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交易规则临时条款、对有疑义的交易结果暂停执行、停市等。
第四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账户、电力用户终端软件及其他相关交易设施。
第五条 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和数字证书,自行保存和修改密码。交易帐号、数字证书和初始密码一经使用,即为甲方行为,使用甲方数字证书和交易密码所完成的一切交易,即视为甲方的行为,由甲方承担一切交易后果。乙方已郑重提醒甲方自领到初始密码后立即更改,并注意密码的保存、保密,如因甲方密码保管不妥或未更改初始密码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报价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甲方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甲方如变更代理人,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确认,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在变更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因不可预测或乙方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数据中断或丢失,交易恢复后以故障发生前电子交易系统最后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九条 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甲方自行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第十条 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和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如非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第十一条 甲方参与乙方组织的交易时,必须了解和掌握相关交易的管理制度及交易规则,并随时关注交易规则的调整。
第十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交易参考,甲方应对信息进行独立分析、判断,甲方据此进行的交易风险自担。
第十三条 如甲方严重违反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相关规定,经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认定后,取消甲方交易资格,乙方可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条 本协议采用书面文件时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采用电子文本时,自甲方在进入乙方网络交易系统之前,网页弹出本协议全文后点击“同意”即为已阅读完本协议并已签署生效。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二份,送省经信委和浙江能源监管办备案各一份。
[1] 企业名称与供用电合同一致。
[2] 企业名称应与购售电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