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挥财政职能支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6-10-17    浏览次数:1

  财社〔2016〕151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和政策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支持全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根据《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皖政〔2015〕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6号)、《安徽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皖政办〔2016〕48号)等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增强财政支持社会办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社会办医发展程度直接关系到卫生与健康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社会办医,纳入医改统筹谋划,完善扶持引导政策,创新支持服务机制,理顺监督管理体制,推动了社会办医事业蓬勃发展。但我省社会办医综合竞争力、专科特色、经营管理、医技能力、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短板”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与改革目标及群众期望还存在一定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正视问题、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完善政策、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机制、注重服务,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不断满足群众多元化、多层次健康服务需求,为“健康安徽”建设提供有效支撑。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到2020年,财政支持社会办医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支持力度逐步加大,支持方式日趋多元,支持机制更加有效;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规模设置达到目标要求,社会办医规划发展、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同步预留,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总体规划,稳步推进。将社会办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量化社会办医发展的空间目标,硬化支持社会办医政策举措,统筹推进。

  ——坚持非禁即入,机会均等。按照非禁即入、放宽准入、机会均等的要求,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社会办医,引导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

  ——坚持统筹投入,形成合力。统筹各级各类政府支持社会办医的财政补助资金、基本医保基金、医疗服务价格等投入要素,形成支持社会办医的政策合力和资金合力。

  ——坚持权责一致,分级管理。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改革方向,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支持本地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坚持改革创新,多措并举。转变传统单一的财政补助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公办与民营机会均等、财政绩效补助等多种手段,综合施策,公开公正。

  三、重点举措和政策支持

  (一)有效落实政府补助政策。将符合规划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现有的医疗机构建设发展类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同等条件下,将符合规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优先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财政奖补政策,平等将社会资本参与卫生健康等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项目,按规定纳入国家PPP项目申报支持。建立社会办医综合绩效考核奖补机制,统筹医改补助资金,根据考核结果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给予综合奖补,并积极纳入当地政府对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将社会办医疗机构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费用,按规定平等纳入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保障范围。

  (二)严格落实财税优惠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符合条件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制剂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以及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在税前扣除。同时,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三)全力支持人才学科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人才培养(含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江淮名医及优秀乡镇骨干医生评选等)、中医药发展等公立医疗机构补助资金时,要坚持平等准入、敞开入口、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通过多种有效途径,保证社会办医疗机构平等参与财政补助项目竞争,促进机会均等。积极支持公立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学科建设帮扶合作机制,推行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平等参与各类医疗联合体内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资源配置和基本医保基金分配,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领办医疗联合体。

  (四)创新基本医保支付政策。社会办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同等的基本医保管理政策,通过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度,对同一地区、医院级别相同的同类病种或付费总额,社会办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的报销范围、核算标准和结算周期。加快推进总额预算管理下的按病种或按项目定额付费方式,对同一病种或项目在社会办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平等的补偿政策。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监管,平等纳入各级医保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实时动态监测机制。

  (五)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各级财政部门在制定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相关政策时,应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平等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及其他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的承接和供给,会同相关部门合理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的公共服务予以合理补偿。有条件的地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药物服务予以合理补偿。进一步健全商业保险机构承接大病保险业务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支持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在公立医疗机构资源丰富的地区,积极稳妥推动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购买、入股、领办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支持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公私合营等多种形式兴办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

  (七)鼓励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各级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应积极支持医养结合项目。在各级预算内投资补助上,对社会办与公办医养结合机构同等政策。支持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积极推广运用PPP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医养结合机构。

  四、扎实推动财政支持社会办医政策落实的相关要求

  (一)统筹规划,强化政策衔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中央和省支持社会办医相关政策,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十三五”规划,硬化规划为社会办医发展预留的“空间”,量化社会办医的机构数量、规模等发展指标。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放宽准入、专科设置、土地供应、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同时,将社会办医纳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引进、科技研发等方面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注重政策衔接,强化政策落地。

  (二)规范管理,强化绩效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投入与绩效并重、服务与监管并举,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同时推进的总体要求,转变财政职能,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投入绩效。通过有效手段,会同相关部门重点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范围许可、诊疗行为规范、医疗质量安全、财务会计核算、医保基金支付等方面监管,严肃查处虚假夸大广告宣传、财务会计核算混乱、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主动作为,强化分工协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树立责任导向,将支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摆在突出位置,完善投入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投入方式,发挥职能作用。要树立问题导向,主动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着力解决社会办医相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树立协作导向,主动协同和配合相关部门执行涉及社会办医的准入、设备、土地、融资、价格等方面政策,形成工作合力。

  (四)营造氛围,强化机会均等。各级财政部门要立足“健康安徽”建设和增进全民健康福祉的大局,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和方式,深入宣传涉及社会办医的重要政策、重大意义、重点举措,突出宣传各地创新投入机制、推动机会均等、方便群众就医、减轻医药负担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凝聚改革共识。要健全舆情监测和应对机制,加强财政部门舆情综合分析研判,强化风险评估及应急处置,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和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9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医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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