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各中央发电集团浙江分公司,各市经信委、物价局,各统调电厂:
《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14年11月1日起试行,请各部门单位遵照执行。今后,将根据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出现的问题和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物价局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
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力供求双方直接交易,进一步完善电价形成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浙江经济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两美浙江”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具体如下:
一、直接交易试点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和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开放电网,在发电侧和用电侧同步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双边电力交易市场,市场主体自愿参与、自主交易,探索电力交易价格市场形成机制,试点中电力资源配置由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负责搭建市场平台,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加强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环境。
(二)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和保障电力安全稳定原则。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试点先行、循序渐进,根据试点开展情况和市场运行规律,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规模,保障电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全省经济发展。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市场主体,必须自觉维护供用电正常秩序,服从电力调度统一管理,认真做好调峰、调频和有序用电等项工作,确保全省电力运行安全稳定。
(三)坚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节能减排原则。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各类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生产能耗及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家及地方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直接交易试点的市场主体情况
截止2013年底,浙江省110千伏及以上用户共有144家,其中220千伏用户30家、110千伏用户114家。为稳妥推进有序开展直接交易试点工作,首批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暂限110千伏及以上的大型电力用户,以后根据试点开展情况,分阶段逐步扩大到35千伏和10千伏的电力用户。2013年,全省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全年用网供电量225.99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7.6%;其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和非金属矿制品业用电量分别占比为29.19%、17.72%、15.88%和13.27%,合计占比超过76%,合计用户数为69家;其余用户主要依次分布在交通运输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金属制品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及塑料制品业等行业,合计用电占比不到25%。
截至2013年底,浙江省统调发电企业共计38家,总装机容量4325.3万千瓦,其中燃煤机组装机容量3298.59万千瓦,燃气机组装机容量779.93万千瓦,水电机组装机容量164.9万千瓦,核电机组装机容量32万千瓦,油电机组装机容量49.82万千瓦。
三、直接交易试点的准入条件
(一)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电力用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单独立户的内部核算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也可参与直接交易试点。
2. 符合国家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浙江省相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政策要求,节能环保指标达标,投资项目经依法备案或核准的工业用户,重点用能企业年度能源“双控”目标任务考核须合格,且单位产品能耗需达到国家和省限额标准的先进值。原则上,优先支持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限制高污染、落后产能及过剩产能企业参与。
3.用电特性较平稳,无自备电厂(不含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和纯余热余压发电的自备电站),无转供电的工业用户,有多个不同电压等级供电的,只限试点范围电压等级电网供电的电量。
4.首批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其中新报装接电或增容升压到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必须运行一年以上。根据国家电力改革配套政策出台和直接交易试点进展情况,分阶段逐步扩大到35千伏和10千伏的电力用户。
(二)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发电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浙江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省统调公用火力发电企业;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省统调燃煤、燃气发电企业,其中燃煤发电机组单机容量在300兆瓦及以上;
3.参与电力交易的发电机组必须按规定投运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环保设施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转,运行参数达标,符合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要求。
(三)省统调水电、核电企业暂不参与直接交易试点。
(四)新投产机组不参与当年大用户直接交易。
四、直接交易试点交易电量规模
试点期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按年度开展,签订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直接交易电量安排原则如下:
(一)参与试点电力用户可将年度部分用电量进行直接交易,实际成交电量由市场交易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总用网电量的50%,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电量按照其用电全时段安排。
(二)参与试点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发电量由市场交易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该发电企业交易合同期内同类机组年度发电计划总量的30%。
(三)直接交易电量应当纳入全省年度电力电量生产平衡。参与试点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发电量原则上从该企业年度计划发电量中扣除。为鼓励发电企业参加试点,可对直接交易发电量作适当折扣后再扣除年度计划发电量,具体折扣比例,由省经信委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
(四)参与试点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发电量为直接交易电量与过网综合线损电量及相应综合厂用电量之和。发电企业综合厂用电率按其前三年平均水平计算,新建机组参照同类型机组计算。
(五)各电压等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过网综合线损电量,均按直接交易电量除以(1-上年度过网综合线损率)后再乘以上年度过网综合线损率确定,由发电企业承担。
(六)试点首次启动实际交易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按半年度或季度(月度)开展,交易电量规模根据实际交易时间按年度交易电量规模进行相应折算。
(七)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逐步调整和放宽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电量比例。
五、直接交易试点组织方式
直接交易试点组织方式原则上采取交易平台竞价模式进行,省电力公司交易中心提供信息平台需经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办公室)授权,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信息平台申报电量和电价,寻找交易对象,达成交易合同。为方便市场主体熟悉规则开展交易和满足直接交易试点信息平台建设时间要求,初期试点交易可以双边协商模式为主,由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寻找交易对象,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并将合同内容纳入交易平台模拟运行。年度交易原则于上一年度第四季度进行,首次试点交易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或月度开展。具体组织方式如下:
(一)电力用户向所在地设区市的经信委提交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申请表,各市经信委2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再提交省经经信委;发电企业直接向省经信委提交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申请表。
(二)省经信委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布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名单、交易电量限值、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发电企业名单、最大发电能力等相关交易信息。通过直接交易市场准入审核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根据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布的交易信息,持相关文件到省电力公司交易中心办理入市注册手续。
(三)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方自主协商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签订《直接交易意向书》,报送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查,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转交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分别进行规范性审查和安全校核。
(四)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应在收到《直接交易意向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规范性审查和安全校核意见,报工作小组办公室,若不通过,须有书面理由说明,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规范性审查或安全校核意见,及时通知相关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或重新协商签订《直接交易意向书》。
(五)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和省电力公司签订直接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工作小组办公室、浙江能源监管办备案。
(六)在工作小组办公室的监督指导下,省电力公司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直接交易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并及时公布直接交易相关信息。
六、直接交易试点的电价
(一)参与试点电力用户的购电价格
1.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电力用户的购电价格,分为电量电价和基本电价,电量电价包括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三部分,基本电价执行目前销售电价表中工业用电的基本电价标准。
2.直接交易价格由用户和发电企业平台竞价确定,首次可采用双边自主协商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3.直接交易试点电网输配电价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价格执行。若电价政策、电网输配电成本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由省物价局按相关规定明确。
4.电力用户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由电网企业代收代缴。
5.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电力用户的电量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尖峰、高峰、低谷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压等级的尖峰、高峰、低谷电价扣除该直接交易试点电力用户电量电价(以平均价计)与该电压等级电度电价的差额确定。
6.直接交易电量与网供电量共同纳入功率因数电费考核,考核标准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7.参与试点电力用户暂不另行单独收付辅助服务费用,国家另有规定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参与试点发电企业的电价
1.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电量执行直接交易价格,直接交易价格包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等环保加价。
2.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部分容量暂不另行单独缴纳辅助服务费用,国家另有规定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电价调整
1.交易合同签订后,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发电上网电价或目录销售电价,不影响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的执行,合同约定的直接交易价格维持不变。
2.交易合同签订后,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则合同各方应依据国家规定,同步同幅度调整合同约定的直接交易价格,并重新签订合同。
七、直接交易试点的调度、交易与结算
(一)实施直接交易试点时,电网调度对试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有关电力设备的调度方式不变。省电力公司根据可靠性和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按规定组织提供辅助服务,保证用电可靠安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有关合同进行调度,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参与试点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提供直接交易所需的电力调度信息。
(二)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规定,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向电网企业报送直接交易相关信息。在电力供应紧张时应参与有序用电,执行调峰、错峰、避峰等措施。
(三)省经信委按照交易合同将直接交易电量纳入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并在年度发电计划中分项明确。省电力公司按照交易合同将直接交易电量和负荷曲线纳入系统平衡。
(四)电能计量装置及其校验要求和异常处理办法按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直接交易电量以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注明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数据进行结算。
(六)直接交易电量按照月结年清的原则,优先于基数电量结算。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的峰谷电量按该用户实际总用电量的峰谷比进行计算。
(七)交易结算方式,经各方自愿协商,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分别与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进行结算,具体结算细节由三方在合同中约定。
(八)为降低电费回收的风险,试点电力用户通过预付电费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等试点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认可的方式,保证直接交易电费的支付。
(九)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等各方其他类型交易电量的计量、结算方式按现行方式执行。
八、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的违约、违规责任及争议调解
(一)当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偏差超过3%时,按合理补偿损失的原则在合同中明确赔偿数额。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交易各方如果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书面提请工作小组办公室调解,调解意见经各方确认签章后生效。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三)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市场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准入资格并终止合同执行:
1.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环保政策经营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污染事故的,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计划的;
2.发电企业之间、电力用户之间相互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交易市场和交易价格的;
3.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将所购电量转供给其他用户的,参与试点的发电企业将所发电量转由其他发电企业代发的;
4.直接交易规范性审查和安全校核通过后,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在规定期限内不按《直接交易意向书》中约定的电量、电价签订直接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的;
5.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已签订的《直接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的;
6.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未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同意,拖欠直接交易合同年度电费5%以上的;
7.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被取消准入资格的市场主体,在2年内不得参与直接交易试点。被取消准入资格后,当年交易合同终止执行,已执行的电量仍按交易合同中约定结算,被取消准入资格方还应按交易合同中违约处理条款对另一方予以赔偿。发电企业未执行的直接交易电量等额转为年度发电计划执行,电力用户用电按现行目录电价执行。
九、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为有效推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省煤电油运协调工作联席会议下设立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全面负责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各项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省经信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物价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具体负责直接交易试点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相关工作。
附表:1.浙江省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准入申请表
2.市场主体入市协议
3.年度电力直接交易意向书
附表1
浙江省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准入申请表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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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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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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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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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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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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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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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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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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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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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承诺 |
1.本企业将遵守《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如有发生违规,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2.本企业所填报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意接受 市场运营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 法人代表签名(单位盖章) | |
市经信委 初审意见 |
签名(盖章) 日期 | |
省经信委审核意见 |
签名(盖章) 日期 | |
申请材料附件 |
申请材料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项目批复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 5.权限部门批复的项目环评和能评审查报告; 6.其它必要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附于本表后。 |
注:1.各设区市经信委负责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本申请表一式5份,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经信委备案各1份,企业留存1份。
附表2
协议编号:
市场主体入市协议
(2014版)
甲方(市场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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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电力交易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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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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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 |
本入市协议由下列两方签署:
以下(1)条款适用与电力用户签署
(1) (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1]:,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 企业,电力用户编码 ,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以下(1)条款适用与发电企业签署
(1) (发电企业,以下简称甲方)[2],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已取得 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许可证编号: ),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2) (电力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乙方),系根据《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授权的电力交易平台运营单位,所在地为 ,授权代理人: 。
为了顺利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业务,甲乙双方根据《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及相关管理办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
以下第一条适用与电力用户签署
第一条 甲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 兆瓦(kW)或变压器容量为 兆伏安(kVA)的用电企业。甲方作为电力用户,符合政府有关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准入条件,自愿进入乙方市场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以下第一条适用与发电企业签署
第一条 甲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 兆瓦(MW)的电厂,装机为 台,分别为 兆瓦(MW) 台( 年投产)、 兆瓦(MW) 台( 年投产)、 兆瓦(MW) 台( 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甲方作为发电企业,符合政府有关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准入条件,自愿进入乙方市场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第二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仔细研读了《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3]、《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及相关管理文件。乙方已就相关问题做了全面细致的解释,甲方已知悉参与乙方组织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甲方将严格按照该办法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第三条 双方以《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及相关国家文件作为交易依据。甲方承认《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赋予乙方的权利实为市场运营之必需,并承诺自愿承担对乙方行使前述权利可能出现的全部风险。如交易情况异常,乙方有权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交易规则临时条款、对有疑义的交易结果暂停执行、停市等。
第四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账户、电力用户终端软件及其他相关交易设施。
第五条 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和数字证书,自行保存和修改密码。交易帐号、数字证书和初始密码一经使用,即为甲方行为,使用甲方数字证书和交易密码所完成的一切交易,即视为甲方的行为,由甲方承担一切交易后果。乙方郑重提醒甲方自领到初始密码后立即更改,并注意密码的保存、保密,如因甲方密码保管不妥或未更改初始密码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报价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甲方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甲方如变更代理人,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确认,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在变更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因不可预测或乙方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数据中断或丢失,交易恢复后以故障发生前电子交易系统最后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九条 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甲方自行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第十条 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和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如非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第十一条 甲方参与乙方组织的交易时,必须了解和掌握相关交易的管理制度及交易规则,并随时关注交易规则的调整。
第十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交易参考,甲方应对信息进行独立分析、判断,甲方据此进行的交易风险自担。
第十三条 如甲方严重违反《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及相关管理办法,经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认定后,取消甲方交易资格,乙方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条 本协议采用书面文件时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采用电子文本时,自甲方在进入乙方网络交易系统之前点击“同意”即为签署生效。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二份,送省经信委和浙江能源监管办备案各一份。
附表3
年度电力直接交易意向书
单位:兆瓦、兆瓦H、元/兆瓦H
申报单编号 |
交易申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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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电力用户) |
乙方(发电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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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交易员 |
乙方交易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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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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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期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 |||||||||||||||||||||||||||||
年度交易电量 |
交易电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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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最大电力 |
年度最小电力 |
年度平均负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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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月电量 | ||||||||||||||||||||||||||||||
月份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分月电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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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日负荷曲线 | ||||||||||||||||||||||||||||||
0时 |
1时 |
2时 |
3时 |
4时 |
5时 |
6时 |
7时 |
8时 |
9时 |
10时 |
11时 | |||||||||||||||||||
12时 |
13时 |
14时 |
15时 |
16时 |
17时 |
18时 |
19时 |
20时 |
21时 |
22时 |
23时 | |||||||||||||||||||
双方承诺: | ||||||||||||||||||||||||||||||
1、甲、乙双方就《直接协商交易购售电合同》和《直接协商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的合同条款已达成一致意见,上报本申报单视同签订相同合同。 2、 甲、乙双方已熟悉并将遵守《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如有发生违约或违规,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
注:本申请表一式5份,报送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各1份,甲、乙企业留存各1份。
[1] 企业名称与供用电合同一致。
[2] 企业名称应与购售电合同一致。
[3] 注明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