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信环资〔2013〕198号
各有关地、州、市经信委(经委)、财政局,自治区有关行业管理办公室:
按照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自治区工业节能项目的通知》(新经信环资[2012] 462号)要求,现将2013年自治区工业节能专项资金计划下达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检查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
二、各地经信、财政部门要督促各相关部门、企业按照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和时间开展工作,每半年向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地级经信、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三、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2013年自治区工业节能专项资金计划汇总表
2.2011年自治区工业节能奖励类项目资金清算汇总表(分地州发送)
3.2012年自治区工业节能奖励类项目资金清算汇总表(分地州发送)
4.2013年自治区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项目汇总表(奖励类项目,分地州发送)
5.2013年自治区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项目汇总表(补助类项目,分地州、行业发送)
6.2013年自治区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产品、技术研发推广汇总表(分地州、行业发送)
7.2013年自治区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汇总表
8.2013年自治区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汇总表
自治区经信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