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3    浏览次数:2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经过上一轮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整顿,在大幅度减少企业数量、大幅度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基础上,我省烟花爆竹产能也随之进一步扩大,生产企业在“做优做强做稳”方面上了一个大台阶,随之而来的是经营领域跟进扩大。但是,烟花爆竹经营无序、安全条件缺失、非法经营等乱象也时有存在。从2012年初开始,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省安监局一方面支持建立新市场、新体系、新模式,另一方面积极开展了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打“三非”、严治“五乱”。为全面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省安监局于2012年6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突出强化和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花炮字〔2012〕176号,以下简称“176号文件”),176号文件为我省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管理工作奠定了本质安全基础,由此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在整顿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鉴于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工作和事故防范工作的重要性,以及经营安全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省安监局经研究决定,应进一步把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的基本思路是:立足本质安全和安全发展,准确把握烟花爆竹产业政策,推动经营企业优化平衡发展。按照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指导原则,进一步加强设区市安监部门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许可职能,严格规范经营安全条件,打击经营领域非法违规行为,开展经营安全秩序专项整治,建立依法规范依法行政的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秩序。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特殊产业政策加强统一规划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产业政策,烟花爆竹生产许可属于受数量限制的项目,国家安监总局再次明确提出:不再新增生产企业,而且要继续减少生产企业。与之配套的批发企业数量必然也要受数量限制。原则上批发经营企业设立应与本省生产规模相匹配,应与主产地、产地生产规模相匹配,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既要合理布局,平衡配套,总体上又要限制数量。因此,必须按照国家总局“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总体要求,和《关于印发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规划布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花炮字〔2008〕131号),切实做好全省批发经营企业的统筹布局和规划布点工作。

  凡拟新增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由省安监局统一规划布点,并对通过规划布点审查的拟新增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编发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预核准号(拟新增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一旦通过许可审查,此预核准号即为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证号)。申请规划布点应按要求提交《江西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规划布点申报审批表》和情况详实、符合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衔接行政许可下放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字〔2013〕6号)精神,省安监局决定将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调整下放至设区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一)原由省安监局直接实施或者委托设区市安监局实施的烟花爆竹批发许可全部下放,由设区市安监局负责实施。省安监局与各设区市安监局签订的《江西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行政许可委托书》同时失效。省安监局不再受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许可申请。

  许可下放生效期追溯至1月21日(“赣府字〔2013〕6号”文件成文日期)。

  (二)为加强设区市安监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职能和许可条件把关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除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要求之外,省安监局决定根据级别管辖原则,将经营领域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储存烟花爆竹成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并下放由设区市安监局实施。

  “三同时”许可级别管辖生效期为本通知下发之日。

  三、进一步明确经营批发企业许可范围与分类规范

  纳入许可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分为六种类型(省属经营批发企业、出口经营批发企业、原材料经营批发企业、面向市、县本属地零售网点销售的经营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市场、烟花爆竹联销经营批发企业),除此六类批发经营企业外,一律不允许设立其它任何类型的批发经营企业许可。尤其要防范设立以储存为盈利手段的烟花爆竹储存经营企业。纳入许可的经营批发企业和批发市场的分类与规范应严格按照176号文件执行。

  四、进一步明确经营批发企业许可安全条件

  (一)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总局第7号令),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各设区市安监局在审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时,要坚持“无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一律不得通过许可。

  (二)严格按照《关于深入推进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条件整改达标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花炮字〔2007〕263号),特别是附件中的基本要素提示,以及176号文件要求严格审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安全条件。其中应重点严把储存安全条件关。尤其要按照176号文件有关规定,严格烟花爆竹产品批发经营企业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烟花爆竹成品仓储区与市场展示区和与其他成品仓储区安全距离,严防储存仓库超面积超药量超栋数集中连建,严格规范储存仓库和储存设施安全条件。

  (三)烟花爆竹物流市场、烟花爆竹转运码头以及其他涉及到烟花爆竹中转储存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也必须符合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经营(运输)和储存两种功能的要求,必须符合176号文件中对经营安全储存的要求。

  五、严把许可程序、许可条件、许可规范关

  (一)设区市安监局要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和许可责任意识,应按照 “谁发证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法律规范落实行政许可责任制。落实许可工作制度,明确许可程序,强化许可规范,严把许可安全条件关。

  对未经规划布点或违反许可程序或超许可范围或违反许可规范,或不符合经营安全条件而违法违规实施许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许可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设计单位应按照《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安监管〔2012〕392号)的规定执行。依法由企业自主选择符合我省规定的设计单位和评价单位。设区市安监局应组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即“三同时”)工作。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需要专家审查把关或参与审查把关的环节,应以省安监局专家库中的专家为主组成。

  六、实行政务公开和备案公示

  按照依法许可和政务公开的要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许可企业,省安监局将在局网设置公示专栏。将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经设区市安监局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设区市安监局《江西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备案审查表》并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上报省安监局备案。省安监局将对上报备案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许可情况在省安监局网站上公示。

  七、强化属地监管和执法监督

  设区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按照176号文件要求,按照“严打三非,严治五乱”的要求,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生产、经营、销售和非法许可行为。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整治工作。省安监局将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许可工作执法监督。建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情况年通报制度。

  除与本文不一致的地方应按本文执行之外,省安监局赣安监管花炮字〔2007〕263号、赣安监管花炮字〔2008〕131号和赣安监管花炮字〔2012〕176号文件应继续贯彻执行。

  附:江西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规划布点申报审批表

  江西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备案审查表

  附件下载.doc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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